医院之所以认为不符合伦理原则,是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有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不得对 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 单身妇女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丧偶妇女是不是单身妇女呢?
从单纯的 文义解释 上看。配偶去世,婚姻关系即消灭, 丧偶妇女确实是单身妇女 ,所以医院认为,按照上述规定,为丧偶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背了上述规范,违反了伦理原则。
但法院在界定上述规定的中的「单身妇女」时,运用了法律上的 限缩解释 。也就是说,法律条文的文义可能过于广泛,囊括了不该囊括的内容,过宽的外延不足以表示立法的本意,在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时,要把概念的外延进行限缩。
本案的丧偶妇女虽在文义上属于单身妇女,但应当注意的是,女方要求的是以其 夫妇 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已经获得 的 胚胎继续 生育子女,与上述规范中单纯的单身妇女还是有所区别,法院从而排除了上述规范的适用。
医院不同意进行胚胎移植的另一个理由是:丈夫已经去世,无法签字同意手术。
这里面法院运用了另一个概念—— 意思表示的推定 ,来解决这个问题。
丈夫在生前,是签署过知情同意书的。而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 任何时候 都 有权提出中止 该技术的实施。
如果丈夫有意中止胚胎移植,本可以随时向医院提出,但事实是,丈夫生前没有作出任何中止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立遗嘱表示要中止胚胎移植,那么在法律上就推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符合丈夫生前意愿的。
而签字,只是人意志体现的形式外观 ,既然已经推定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丈夫的生前意愿,拘泥于形式意义的「签字」显然是舍本逐末。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进行胚胎移植,孩子必然生在一个单亲家庭, 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甚至实践中有法院也按照这个思路判决驳回丧偶妇女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的诉求。
孩子的成长确实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似乎没有直接的证据或者研究,来证实单亲家庭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所谓的单亲家庭对成长不利,也许是个伪命题。
总而言之,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人文关怀,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