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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队伍中必须有女法官

2024-01-03新闻

目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女性人数越来越多,占比越来越高。法院的女法官也越来越多,但是女法官大部分分配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的女法官人数和占比,相对于民庭来说,仍然偏低。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刑事法官需要经常与公安、检察及犯罪分子打交道,更加适合男性,因此刑庭的法官原本数量比较多。二是,虽然新进法院的男性较少,但都会优先分配给刑庭。于是刑庭中女法官的数量越来越少。

男法官与女法官的思维差异与男女间的思维差异大同小异。一般而言,男法官偏向于直线思维,讲究证据逻辑的按部就班,优点在于思维体系严谨完整,缺点在于会过于死板,不够灵活。女法官偏向于发散思维,遵循整体推导逻辑,优点在于快速收集、分析众多信息,缺点在于过于纠结细节。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合议过程中,需要男女思维的碰撞,互补,逻辑更加严谨,结论更加准确。其实不然,刑庭男法官多,男领导多,女法官长期在男性思维的影响下,也会不自觉的偏向于直线思维。

男女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最主要的差异是,女法官更具同理性和感性,尤其是在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必须要有女法官的参与。女法官能更加感同身受被害人的遭遇,为冰冷理智的刑事审判带来温度和热量。

举两个实际例子来说明吧。

一是最近热议的山西大同强奸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谈婚论嫁,口头约定彩礼18.8万元,席某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天交付部分彩礼,并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加上被害人的名字。次日,被害人去席某某房间,被害人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在婚前发生性关系,但席某某仍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事后被害人报案,席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网友们分为三派:

第一派:被席某某的母亲在网上带节奏,认为二人发生关系后,因为男方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于是女方诬陷男方。从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第二派:坚决维护女性性权利,即使结婚以后,女方也有拒绝男方发生关系的权利,更何况是结婚前。

第三派:物化女性,认为女方已经收了彩礼,就意味着已经默许男方的性行为。女方的行为很不厚道。

某位最高法院前法官(男法官),在网上发表对此案件的看法。

这位前法官明显是第三派,认为二人已订婚,男方已支付彩礼,这意味着女方让渡性权利给男方。

最后,法院判处席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的判决肯定有充分的证据,据审判长介绍: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本人大胆猜测,该案的合议庭中至少有一名女法官,否则按照男法官的逻辑思维:被害人在发生关系之后的激烈行为,并不能反映她在发生关系之前是非自愿的态度。在婚房里,在男方已经给予彩礼并订婚的情况下,二人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更大。

女法官则会坚决反对他们的意见:身上的伤痕和事后激烈的反应都可以看出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排斥和抗拒,即使有婚约,也不代表着女方就一定同意婚前发生性关系

还好,最后法院的判决肯定了女性自主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严格遵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无论是否订婚,无论对方是男友或者未婚夫。

如果那位前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可能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截然相反。

再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基本案情:某男子的女友想和其分手,男子不同意,多次挽回纠缠。该女子已明确提出分手,然后又接触其他男生。该男子死活不放弃,带刀去该女子家中将其杀害,之后报警自首,在现场等待警察。

一审考虑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按照惯例,判处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于是判处该男子故意杀人罪,死缓。

司法实践中很多类似的案例都是判处死缓,原因就是考虑到有感情纠纷,事出有因。基本上检察院不会抗诉,上诉也是维持。

这个男子的家属偏偏要作,对女方家属不但没有丝毫道歉,还埋怨是被害人害得男子杀人坐牢,女方家属反应激烈,不断找检察院要求抗诉。检察院禁不住被害人家属天天闹,只好抗诉。

案件到了高院,本来是上诉不加刑,但抗诉就可以加刑了。二审开庭时,该男子的家属依然态度嚣张,叫嚣着教训被害人家属。

合议庭的男法官态度:男人嘛,占有欲很强,不能容忍自己的女人离开,杀人呢,也是情有可原,还有自首情节呢,判处死缓就可以了,不必立即执行,我们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杀慎杀。尤其是针对因为感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肯定是不能立即执行的。

女法官的态度:非常气愤,为什么女性没有分手权?为什么女性分手就要被杀害?感情纠纷不是替这些占有欲极强到杀人的犯罪分子保命的借口。该男子杀死被害人后,在现场等自杀等待警察,这种自首可认定也可不认定,此类案件不应归为感情纠纷,当杀则杀。

最后在两名女法官的坚持下,这个案件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犯罪,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被侵害者大多是女性,男法官认为情有可原可轻判的事由,女法官却认为不可容忍、不可从轻。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女法官更加感同身受,更加尽职尽责。

刑事审判队伍如果全是男法官,那么对于强奸、猥亵、因分手而杀人等涉及到男女关系的案件,难免有放纵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