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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2024-01-15新闻
1月14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立法过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做出规范,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定河北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条例】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讯保障,并做出统一规定。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做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条例】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规定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条例】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做出详细规定。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耿建扩 陈元秋)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耿建扩 陈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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