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叶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叶某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又因该矿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叶某实际上是作为施工五组(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参加矿井作业。
同年7月,叶某在工作中受伤并接受治疗。9月,叶某伤情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由于叶某与某劳务公司、某矿业公司及某工程公司之间关于工伤理算未能达成一致,叶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叶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及某工程公司向叶某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叶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矿业公司工作,叶某与某矿业公司形成用工关系,因某矿业公司将相关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叶某实际参与某工程公司的工作,由某工程公司给叶某发放工资,叶某又与某工程公司形成实际用工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中,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叶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某矿业公司及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某劳务公司提出的派遣协议书中约定社会保险费之外的赔偿责任由某矿业公司承担,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劳务公司的免责权利只相对于某矿业公司,因叶某不知情,故不能对抗叶某权利。
某工程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书,同样不能对抗叶某权利。
法律虽不禁止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重新分配被派遣劳动者各项费用的承担责任,
但该责任的分配因受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而仅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生效,不能直接对抗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向任意一方索赔的权利。
用人单位只有在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关的法定责任后,才可依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追偿,而非直接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