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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纪律部队?这个称呼从何而来?主要指哪些群体?

2024-02-06新闻
... the requirement, under discipline, to obey orders and regulations.

一言以蔽之,纪律部队是由工作性质决定、比其它公务员需要更加受纪律、法律约束和服从命令的公职人员。

在中文语境下这个词当然是一个比较特属于香港的词汇,因为它是英文disciplined services的直译,所谓「被纪律管束的部门」,主要是为了和其它普通的 "services" ,好比政务部门、民生部门区分开来。 (而且工资表不一样)

香港的纪律部队包括向保安局负责的警务处、入境事务处、惩教署、消防处、海关、政府飞行服务队和性质为民众志愿兼职参与的民安队与医疗辅助队,以及向行政长官本人(回归前为总督)负责的廉政公署。

其中值得留意的包括:

  • 香港辅助警察队的警务人员拥有和正规警务人员对等的执法权力、薪酬和责任
  • 入境事务处实质上相当于其它地区的移民局/户籍警
  • 惩教署前称监狱署
  • 消防处的紧急救护服务人员(救护员)也是纪律部队成员,但同样为市民提供免费救护车服务的香港圣约翰救伤队并非纪律部队成员,也不是政府雇员
  • 政府飞行服务队前称皇家香港辅助空军,它与派驻香港的皇家空军(RAF)并非同一单位,受殖民地政府指挥。香港的其它纪律部队并没有组建航空部门,完全由政府飞行服务队提供支援。飞行服务队同样负责空中测量、要员运输、搜救和救护工作。
  • 民众安全服务队(民安队)效仿二战期间防护空袭的志愿民防队伍建立,后来发展成能够进行/辅助进行野外救援、大型救灾和抗疫等行动的志愿队伍
  • 医疗辅助队平时负责非紧急病人(例如行动不便而定期复查的患者)的运送,大型活动时也辅助消防处救护服务人员,同样是志愿队伍。
  • 受雇于上述部门的文职人员不属于纪律部队
  • 纪律部队人员到底比其它部门来说哪里受约束呢?

    简单来说,作为一个公务员,如果我不能履行其职责、工作时超出职责或是没有听从命令的话,最多受到部门内的纪律处分(警告、罚俸、不予升职那一类)。虽然普通法内有一条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简称MIPO,前任特首曾某某就是被告此罪),但这个罪名的重心主要在「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或信心」而非过失行为本身。

    但作为纪律部队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合法命令则往往意味着触犯法律。举例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第 232 章 【警队条例】 S.21 列明:

    Every police officer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be deemed to be always on duty when required to act as such and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exercise the powers granted to him under this Ordinance or any other law at any and every place in Hong Kong where he may be doing duty.
    大意:任何警务人员无论何时都应被视为正在当值中——如果在香港任何及每一处地方有情况出现需要他这么做的话——并需要施行他作为警务人员被本条例及其它任何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换句话说,作为警察下班路上遇见抢劫时你出手阻止,乃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而非见义勇为;作为水务署的公务员,下班时间后你却无需跑去修爆开的供水管。

    又或者同一条例 S.28 列明:

    Any police officer who deserts shall be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and all arrears of pay due to him shall be forfeited.
    大意:任何警务人员若临阵脱逃即属违法,可被判处最多 12 个月监禁,以及被没收他未获支付的应付薪俸

    也就是说纪律部队成员未能履行职务是违法的!这才是纪律部队和非纪律部队部门的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