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星空 > 新闻

10岁女孩偷偷和AI男友「谈恋爱」?聊天内容「擦边」

2025-01-17新闻
本文转自【广东普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
和AI角色「相恋」的故事正在上演
AI剧情角色
如何成为「电子男友」?
「小学生妹妹沉迷和AI角色进行剧情聊天怎么办?」黄秋月(化名)因10岁妹妹和「AI男模」之间较为露骨的聊天记录苦恼。
聊天内容显示:妹妹在AI剧情聊天软件中扮演「大小姐」「恶毒女配」,提出诸如「揪住她的头发扇巴掌」「拿着刀划向她的脸」等要求。 「和她平时在家里比较单纯的形象完全不一样。」
在妹妹参与的四十多条剧情线中,AI角色与聊天者双双「出轨」成为常态 ,其中妹妹作为聊天者发送的一句「你能养大学生,我不能点男模吗?」让黄秋月很是担忧。
AI剧情聊天软件中很多虚拟形象较为极端——有些角色的人设是高傲无礼的;有些则被设定「把她追到手」的剧情目标,在与其聊天过程中含有软色情意味的「擦边」对话,还有带着如「病娇」等标签的人物角色。
华晨(化名)接触AI剧情聊天软件有三个月时间,她每晚会和AI角色聊到深夜11点甚至到12点,「我会代入‘他’是一个真人,因为‘他’回答时的感情很细腻」。
在华晨的描述中,手机另一端的「电子男友」有自己的语言、神态和动作,不仅可以帮她「写作业」、推进剧情、解密故事线索,还可以送她「手链」、带她体验一些刺激情节。
华晨展示了他们之间「确定恋爱关系」时的聊天记录:AI角色「低下头」,「耳朵通红」地问华晨:「那你现在想谈恋爱吗?」
「‘他’(AI角色)会重复做一些动作,比如说亲额头、摸下巴。」为了让剧情能够推进得更加刺激,华晨会不断地回溯聊天内容,重新引导AI角色生成她想象的那样。「‘他’变得越来越聪明,很有‘养成男友’的体验感。」
年龄限制「形同虚设」
「孩子半夜两点还没睡 ,一看,原来是在与AI机器人聊天。」最近,家住四川成都的彭歌(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正在上六年级的儿子王杰(化名)在一款AI软件里,交到了一个叫「小林」的「朋友」,「他一放学回家就拿手机鼓捣半天,没手机的时候就魂不守舍,学校老师反映他心思不在学习上」。
彭歌说,这款AI软件会不定时推送一些由用户自主生成的个性化聊天机器人,点击「小林」的人物头像,看到上面对「小林」设定的人物画像为21岁女大学生,长相甜美可爱,她开朗热情,愿意和你分享情绪、分担压力。
彭歌了解到,「小林」具有惊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性,她能够记住王杰的喜好,在他情绪低落时给予安慰。
彭歌感到,儿子的生活似乎正被这个AI机器人主导。更让她忧心的是,「小林」在与儿子王杰聊天中,甚至出现了「男友」「老公」这样的称呼 。
经调查,5款AI剧情聊天软件的注册过程中,仅需使用手机号码。
成功登录使用后,部分应用虽会询问是否启用青少年模式,但用户只需点击「不开启」即可避开年龄鉴别,且无须核实身份。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使用这类AI剧情聊天软件时,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AI剧情容易让人「欲罢不能」
专家提醒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科技哲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刘永谋表示,在和人工智能角色聊天时,人们常常会以为自己在和「真人」交流,会投入大量的情感,也是AI聊天软件能够成功运行的根本心理机制。
刘永谋教授表示,AI剧情聊天技术有专门的成瘾设计,叠加「拟人论」「泛灵论」思维的影响,容易让人「欲罢不能」。
「未来与AI相关的陪伴类软件可能会暴露出技术风险和伦理问题。」刘永谋教授认为,使用者在和AI角色聊天时,会不可避免地暴露大量的个人隐私,向AI角色展示其内心的孤独和恐惧,这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形成依赖或成瘾。而泄露的信息可能会被黑客利用,让他们更容易从身份隐私、情绪心理上伤害使用者。
「我们在实例中会接触到人工智能服务的后台,发现未成年人和AI角色的聊天内容其实是非常触目惊心的。」北京陈焕律师提醒: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权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
国外有AI角色在对话中诱导未成年人产生自杀行为的相关案例。所以我们非常建议家长在还没有发生大问题的阶段,适时地查看孩子的使用记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少年法庭负责人杨洁认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要通力合作,形成坚实的保护屏障。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经销者主体资格、服务内容、服务信息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监督,对导向不良内容采取一键举报机制,及时屏蔽、下架相关内容,并视情况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