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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偷占?居然还被予以支持?

2024-01-13新闻

我叫黄家添,家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1991年 ,东龙镇东龙村第6生产队的刘某全,将一宗宅基地转让给我,我于1992年经申请填报【农村(城镇)农户(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已经得到有关组织、单位的书面同意,其中贵港市土地管理局(后改名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也于1990年4月25号同意我使用该土地80平米建房。

我与李某红之前有过债权、债务纠纷,此人之后拿来一份【转让宅基地契约】要求我将宅基地抵押给他并让我在契约书上签名,成交价为38600元。我拒绝将宅基地转让给李某红,因此未在契约书上签字。李某红不死心,找到了我的弟弟,我的弟弟也同样拒绝在契约书上签字和按手印。我和我弟弟都明确拒绝了李某红的要求,可没想到李某红为了达成目的,居然私下自己在契约书上仿造我的签名写下我的名字。很明显该契约书仅仅是李某红的一厢情愿,并不具有法律效益。

1996年,我已在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基,砌了矮砖墙。但没想到的是李某红手持自己所伪造的契约书居然通过土地部门过了户。1998年5月2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没收了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将没收的房屋基础、围墙按每平方米25元,工计价款2835元作价处理给李某红。李某红拿着伪造的契约书,居然骗过贵港市土地管理局的审核,真正达成了偷占我宅基地的目的!可以说,如此荒唐的行为和结果,是我们难以接受的。

首先,我没有收到李某红支付买卖的款项,也未交付宅基地给他,所以李某红是无权将我的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的,这必然属于「权属来源不合法」。

其次,李某红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按照法律规定他不能受让农村宅基地,为何土地管理局却为其申办了呢?

再者,我与李某红存在纠纷,二人关系并不好,我也没有可能将宅基地转让给他,相关部门为何却仍然为其办理手续,甚至帮助李某红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李某红此举是否违法违规?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红的各项举措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此我请求相关部门领导介入调查此事,对那份伪造的契约书加以鉴定,同时对李某红依法进行惩处,归还我的宅基地,赔偿我的损失,还我一个公道,在此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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