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凭什么不如实告知我?」江苏南通,一男子婚后两个月,妻子就为他生下了一个宝宝。男子还没来得及高兴,却意外在抽屉里发现老婆病例,让他一阵眩晕,上面的写着HIV感染者,并且已经有6年了。
男子表示不可接受,他们可都是婚检的呀,婚检机构为何不告诉自己?男子一气之下,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自从看到老婆的住院报告单之后,曹庄明的脊背发凉,头昏目眩。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那上面赫然写着「HIV」。
虽然只有初中文凭,但是曹庄明懂得这三个字母的分量,这可是要了血命了。
一边是老婆刚刚给他生了个大胖小子,曹庄明还沉浸在当爹的喜悦中,一边却是被雷击中的HIV携带者。
这让曹庄明普通冰火两重天,恍恍惚惚,如同在梦中。他猛地用力掐了一下自己的大腿,试图将自己拉回到现实中。
清醒之后,他怒气冲冲地找到老婆李婷婷,质问她怎么回事?在证据面前,李婷婷也不好隐瞒,她只好老实交代,她是HIV病毒携带者。
曹庄明问了一句:什么时候开始的?李婷婷告诉他:六年了。
曹庄明很想上去抽她一嘴巴子,为什么之前谈恋爱的时候,不跟自己说?要不是,这次生孩子住院,他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可是,他还是忍住了,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动手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老婆李婷婷面如死水,平静的说道:如果当初,我跟你说了,你还会和我结婚吗?
一句话,问的曹庄明哑口无言。的确,如果当初知道的话,他又怎么会拿上10万的彩礼,娶这样的女人当老婆呢?
可是,曹庄明转念一想不对,他们婚前双方都婚检了。虽然他们两个人是先上车,后买票,但是该走的程序,他一样也没落下。
曹庄明至今还记得,他们两个人原本计划同一天去的,后来因为他临时有事,李婷婷一个人挺着大肚子去婚检。后来,曹庄明自己又单独去了一次。
按说李婷婷既然是HIV携带者,婚检机构应该能查出来。
既然如此,婚检机构为何没告诉自己,还让李婷婷结婚呢?
于是,曹庄明认为婚检机构明知对方属于HIV携带者,不仅不阻止其结婚,更没有如实告诉自己李婷婷的婚检结果,存在过错。
一气之下,曹庄明把当地的婚检机构给告上法庭,以婚检机构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自己10万元彩礼和2万元精神损失。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梁律普法】
1、被告婚姻检测机构有没有义务阻止李婷婷结婚?
首先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认为即便李婷婷患有艾滋病她也是享有婚姻合法权益的。
其次 ,【母婴保健法】中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检机构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
最后 ,【婚姻法】中对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所以,综上,被告婚姻检测机构认为,患者李婷婷依法享有婚姻的正当权利,他们作为第三方,无权干涉和阻止。
2、被告有没有如实告诉原告曹庄明的义务?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据此,他们本着对患者负责就可以了。没有义务告诉其他人。
除此之外,被告提出,当时李婷婷到他们那里婚检的时候,已怀有身孕,他们虽然检测出了李婷婷是HIV携带者,并且李婷婷告诉婚检医生,她已经有固定配偶了。
此种情形下,再来讨论和追究婚检行为以及是否决定与其配偶结婚的权利实无意义。
3、法院最终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再对李婷婷婚检过程中,虽然查出来其感染HIV,并且得知其已经在接受治疗。
考虑其已经有身孕,且产检均正常。故没有劝其不宜结婚。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人,剥夺其知情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曹庄明可以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李婷婷婚前感染HIV属于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曹庄明属于隐瞒病情,且重大。曹庄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