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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比在职工资高合理,但需要实行「单轨制」

2024-02-09新闻

「退休金比在职的人高」是否合理,其中不合理结论多数是以公职人员与职工退休待遇相比较而得出。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关注公职人员工资、退休待遇高的成因,以及我国为何养老金须比在职工资高的理由,且「单轨制」可以合理控制不同群体间退休待遇的差距。

「退休金比在职的人高」是否合理?

一、对高薪养廉的错误解读

在西方发达国家,部分国家,或者地区提出高薪养廉,而另外一些国家并没有前述要求。究其原因,有的国家对公职人员取得投资性收益没有限制,而有的国家加以限制。例如,美国总统仍可以通过投资性收益取得收入。而诸如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等不允许公职人员获得投资性收益。

不允许公职人员取得投资性收益,国家和社会需要对其收益作一定的「补偿」,即,高薪养廉制度。相反,允许公职人员获得投资性收益,国家与社会没有必要对其作出「补贴」,即由议事机关决定公职人员的工资,或者待遇,其中包括退休待遇。

【公务员法】也有类似不允许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当学者、专家提出高薪养廉的建议表面看有一定的理论根据。我国各地公职人员的工资未经代表大会表决实际上在执行。不少财政供养部门的立法「对标」公务员待遇,例如,【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

从总体上分析,我国公职人员平均工资大约在二十万元,而我国的经济总量是全球第二。按经济总量推算,公职人员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目前工资也应当达到前述数额。职工不能依工资调整机制加工资,据此大致可以得出结论,少数专家、学者所说的高薪养廉最终目的可能不在于促使廉政建设。

高薪养廉的条件和制度

二、高薪养廉需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高薪养廉不仅需要配套的制度,还需要正确理解相关法律。由于不能正确理解法律,高薪养廉在执行过程中有所「松动」,例如,我国股市刚设立时,不允许公务员炒股,目前,公务员炒股被认为是正常的行为。不仅如此,基于多数法律人不能体系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财政供养人员从职业外获取额外收益的性质不能正确认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获得的收入,国家相关机关应当没收。根据当然解释,没有退休人员获得收入当然没收,但实际经济生活中,在职公职人员或明,或暗经商办企业的不在少数。

从法律上分析,公职人员未经批准经商办企业,情形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职人员未经批准经商办企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即,公职人员由于其特殊性,法律禁止其从事一般的工商营业,这正是【刑法】非法经营罪第四种违法类型,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如此,财政供养教师私自有偿补课等也可以适用本罪。

三、养老金比在职工资高的合理性

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中的「序言」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就职工退休金而言,倘若低于在职工资,「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可能是一句空话。目前,矛盾较为突出的是,我国职工等群体通常没有投资性收益,普通退休职工「追赶」公务员待遇可能存在实际上的困难。因此,退休待遇实行单轨制便提上议程,即,基本工资不分职业需要同步调整,差异在于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不仅如此,退休待遇调整只允许调整基本工资。

愉快地度过晚年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民营企业的职工可能从来没有享受国家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基础工资。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有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策考量因素,但不能因此而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利益。最为重要的是政策考量已「架空」了【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调整原则,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