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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腾讯为何无法国际化?

2016-11-15知识

国际化主要取决国内与海外投入产出比的权衡。当阿里巴巴、腾讯在国内可以短期内通过并购投资收获更高利润、或者投资回报时,自然不会有动力到海外积极拓展。

在海外扩张,最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并购。但是海外并购可能面临反垄断审查和外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审查。相比之下,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起,一直到2020年12月14日,12年多的时间里,腾讯、阿里巴巴等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都没有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阿里巴巴、百度,曾先后向美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披露: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曾经长期不受理中国互联网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对此,原商务部,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没有公开正式辟谣,也没有追究有关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以腾讯及其参股的企业为例,在这12年多里,其实施了一系列让其获得丰厚投资收益的并购案,都没有事前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1. 腾讯参股搜狗
  2. 腾讯、携程涉嫌于在线旅游平台实施一系列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3. 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酷狗酷我)
  4. 美团大众点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
  5. 蚂蚁金服与中国平安、腾讯合资设立众安在线
  6. 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
  7. 光线传媒收购猫眼、猫眼收购微影、阿里巴巴收购大麦网、恒大腾讯设立恒腾是否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时至今日,即便国家主张强化反垄断,但是仍旧有国内反垄断法学者明确反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拆分未依法申报的那些经营者集中,恢复所涉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这无异于纵容互联网寡头之前的违法行为,默许它们通过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相关讨论参见【王晓晔老师对我国反垄断领域「执法过严」的怀疑缺乏依据,我国平台经济的垄断根源是反垄断执法滞后,而非源自竞争】)

很显然,我国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寡头面前长期处于「皇帝新衣」的状态。对于阿里巴巴、腾讯而言,只要能够通过某种形式影响几为国内知名反垄断法学者,就可以继续让反垄断执法人员长期放任它们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不被及时立案调查,不被依法拆分。

截至2020年底,已经有多位原反垄断执法人员在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实现「华丽转身」。为什么,大型互联网企业对这些陆续离职的反垄断执法人员趋之若鹜?是在以高职高薪回报他们此前在任内对互联网企业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网开一面,拖延反垄断调查进展,还是为了让他们扮演公关人员,应对未来反垄断执法调查?

2021年4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侯颗发表了一篇报道【中央国家机关部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文中指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在推动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督促总局履行好主体责任,紧盯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强化教育管理。 针对总局相关工作人员辞职后进入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情况,完善竞业禁止、脱密期等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行为,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强化我国反垄断执法系统的反腐、防腐工作,同时可以严格监督反垄断执法,让互联网企业看到在国内开展并购投资不会再毫无成本、毫无反垄断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阿里巴巴、腾讯等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更积极地向海外开展投资,更重视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