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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让你去当保安,工资是你现在的十倍,其他待遇也都有,你愿意去吗?

2020-10-08心灵

天津,小区超市发生火灾,保安队长召集人员救火,61岁保安踹门而入后扑灭火灾,腿部却被玻璃门划出30厘米大口子,保安索赔9万余元,超市和物业却互相推诿,超市:保安踹门存在过错!物业:这不属于职务行为!保安能否成功索赔?

(案例来源:天视第六频道)

杨文礼今年61岁,曾经当过兵,退休后担任金辉物业公司保安,在公司工作4年,今年4月3日早上,杨文礼像往常一样起来上班,和几名同事在小区里巡查。

突然听到保安队长小刘喊叫,说小区东门的国富超市着火,让我们一块赶紧过去救火,杨文礼等4名保安不敢迟疑,马上朝着超市方向奔过去。

几人用水桶打上水后赶到小区门口,发现超市大玻璃门锁着,店铺老板不在,杨文礼看屋里火苗乱窜、浓烟滚滚,可几个保安却只能在外边拎着水干着急。

情急之下,杨文礼哐哐2脚,就把大玻璃门给踹碎,随后消防队赶到,众人顺利扑灭火灾,杨文礼的腿部,也被划出一道30多公分长的大口子,顿时血流如注。

事后杨文礼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费1万多元,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文礼本想着干到年底就退休享清福,没想到却发生这档子事。

更要命的是,杨文礼奉命去救火,出事后却没人理,除了超市老板曾拿出500元慰问金,物业和超市互相推诿,一怒之下,杨文礼将双方诉至法院。

杨文礼要求两个被告,赔偿己方医疗费15247.57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64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庭上,两被告均不愿赔偿。

金辉物业认为:

1.杨文礼今年61岁,已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和公司之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

2.起火的店铺从未交过物业费,不在小区物业的服务范围之内,杨师傅为超市救火,应该由他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店铺老板认为:

1.杨师傅是小区保安,救火是职责所系,他帮我店铺救火,我心存感激,但他的腿部受伤,是因为自己踹门造成,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老板还出示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写明铺子由他租赁,地址为光明小区一号楼底商,拟证明超市在物业管辖范围内,灭火是职责范围内的事。

2.消防队的责任事故认定,没说火灾是因我而起,大概率是因线路老化造成火灾,店里的水电线都由物业公司维保,他们责任最重。

老板提供消防队出具的案件信息报告一份,明确火灾燃烧物质是店里的纸箱,但对于火灾原因和责任没有给出结果,拟证明火灾与己方无关,己方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共3点:

1.杨文礼的救火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2.老板赵国富在此次火灾中是否存在过错?3.杨文礼踹门救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为证明己方诉求,杨文礼向法庭提供4项关键证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拟证明自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申请工伤。

2.医院诊断结果、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各一份,拟证明自己的伤情,以及一共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5247.57元。

3.伤残鉴定一份,经鉴定,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拟证明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休息180天,护理费、营养费均为60天。

4.工资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自己由金辉物业派到光明小区当保安,月工资3000。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杨文礼与物业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

由于事发时杨文礼已经超过61岁,与物业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故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杨文礼属于受雇于物业公司的员工。

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来处理,而应按照普通侵权进行解决,综合全案证据,杨文礼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上级指令,参与国富超市的救火工作。

其在救火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并不能免除公司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雇员对雇主主张赔偿责任,超市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并不能免除物业的赔偿责任,故对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3.杨文礼救火行为不存在过错。

杨文礼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失火现场,从法律上讲,既是履职义务,也是见义勇为。

综合本案来看,在火苗滚滚的情况下,杨文礼为防止火势扩大,踹门而入扑灭火灾,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身并无过错,无需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国富超市无需担责。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由于事发时超市经营者不在店内,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未做认定,无证据证明国富超市是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故国富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杨文礼请求的医疗费15247.57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64000元,证据充分,数额并未超出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由物业公司赔偿,同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