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消费者拿着往年蟹券提货时,被商家告知「此卡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许多消费者在使用充值卡、兑换券时,都遇到过「过期作废」的问题。按照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稳操「胜券」,让消费者手握「剩券」,岂不是像螃蟹一样横行霸道?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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