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师在公共平台上思路内容,牵涉个人信息而给正在工作的个案造成强烈的情绪,虽然这种情绪的唤起是一个工作的好时机,却也不能否认,这确实是一个牵涉到伦理的议题。
如果非要说的话,这可能是一个两难处境,牵涉到的主体包括咨询师本人、题主、阅读到内容的其他(前)个案、非个案读者。
最主要的冲突,可能发生在咨询师的个人价值观,和题主&阅读到内容的其他(前)个案的主观感受:按照咨询师的价值观,书写个人经历,咨询师感觉舒爽,但是像题主这样的个案却会唤起既往的体验,产生负面的情绪;尊重题主和其他个案的主观体验,咨询师个人会感觉压抑和不自在。似乎这里存在着利益的冲突。
心理咨询伦理曾经有一个Rule 101,叫Do No Harm,凌驾于其他所有干预措施之上。具体到APA伦理法则 3.04条和注册系统伦理1.2条,也都要求从业者应避免伤害个案,在已经伤害/伤害无可避免时,将损害降至最低。
因此,在已知有个案因咨询师的自我表露而已经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与个案进行相关情绪的安抚、处理、探索,才是将已有伤害降低的伦理举动;同时,见微知著,也应该考虑到个人信息表露对其他类似个案可能的影响,将相关内容删掉是避免其他可预见伤害的伦理举动。
在现在这个时代,将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完全抹去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我确实听到过个别从业者坚持不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个人观点或信息,更何况人都有自我表露、与他人建立联系的本能。我们老师曾经提议将个人社交账号与作为从业者活跃的工作账号彻底分开。
对咨询师的个人信息产生感受确实是与个案本身的情况脱不了干系,将与咨询有关的一切带回到咨询室中讨论也无可厚非。但是是咨询师将个人信息放到咨询室外,为此引起了个案的情绪反应,这件事咨询师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在咨询室中产生的反应,一般是既与过去的关系模式相关,又与咨询中实际发生的事有关。投射性认同的发生,被投射的对象,是与投射内容有一些相似的,虽然不是完全一致。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