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服众。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真的不符合吗?
【刑法】也好,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也好,从未规定过行车纠纷引发的案件就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行车纠纷是不是属于上述排除事由,我想应该没什么异议。
相反,【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 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具体到这个事件里,根据法条和逻辑来看,我认为认定路虎女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完全没问题,有理有据,完全有法可依,不知道青岛方面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