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捕头先说结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账给技师,让技师来付款的,除非店铺不允许技师收钱,只让顾客扫店家的收款码付款。
很多朋友咨询小捕头,说自己没有直接支付给店家,有的是付款给了店家提供的收款码,但是收款的商户名称不是店铺名称,有的是付款给了技师或者前台,有的甚至付款给了店铺旁边的超市老板,让超市老板再转账给按摩店。
只能说这些行为都属于掩耳盗铃,甚至还有些画蛇添足,因为不但没有增加追查难度,还更加证明了违法的主观故意性。现在民警通过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办理,追查资金流的手段已经相当成熟了,通过转账给其他人的方式来规避调查,除了帮助警方认定自己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以外,丝毫没有增加追查的难度。
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嫖资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安机关会在查扣相关人员手机后对涉及的转账资金进行倒查,这个 倒查和是否删除转账记录没有关系,因为即使转账记录双方均已删除,但是只要知道小姐的微信号码、支付宝账号、QQ号码,就可以对资金明细进行追查。 在梳理交易流水过程中对符合资金特征的支付者查询其微信主体和联系方式,进而锁定疑似的嫖客身份。为什么说是疑似呢?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给对方转账,双方有过资金往来,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就要聊一下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相反,如果只有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掌握了转账记录,就证明了双方确实存在金钱交易;如果获取了卖淫女关于当事人与其发生关系并交易的过程陈述,这就由卖淫女和嫖客中的一人证实发生了关系;掌握了双方或者一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否事前商议从事嫖娼活动,是否事后谈论此次嫖娼活动以及是否事后约定继续约定下次的嫖娼活动;有时还会制作辨认笔录 ,提供给小姐随机几个人的照片,将当事人的照片混杂其中,让卖淫女辨认,此辨认笔录也具有证据作用;当然,还可以根据卖淫女的日常卖淫交易情况和嫖客的供述来互相印证,最终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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