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该司法解释中将这种空间称为「露台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所附带的户型图中包括该空间,则毫无疑问属于专有部分。考虑到你发布的户型图宣传彩页,大概率是和合同附件户型图一致的,所以我基本可以肯定您对该空间拥有民法典上所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然拥有与之相关的权利,包括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