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事故,小车司机很好的保存了行车记录仪的证据,为这个原本全责,而且找了律师出的复核申请,这个申请理由就是无理取闹。复核结果基本无望,视频的出现为这个案例找到了希望。经过对事实的还原,协助小车司机重新制作了复核申请,还好时间还来的急。复核理由如下
申请人认为本次原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错误。一、原认定书中忽略了关于压线和变更车道的情况考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完整的记录下了事故当时的情况,申请人在完成变道超车后,重新回到中间道路正常行驶,电动三轮车在没有打左转灯的情况下,强行变道,在变道过程中与申请人车辆相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申请人认为这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当时三车道的路况,根据【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其违法以上规定,不在道路靠右行驶,违规变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台铃牌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存在过错。该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X安车技检(2022)XX号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该不得上路。根据【XX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因为其不得上路而上路造成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因,因承担一定过错。
三、对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死亡原因存在异议。【XX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X公交(司)鉴(法病)办公室司受习X号鉴定,死亡原因表述为刘XX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申请人认可死者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但不认可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表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本事故是在5月1日发生,根据鉴定书内容,交警是在5月7日委托,5月9日才开始进行鉴定,其鉴定已经严重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未及时鉴定会影响最终鉴定结果,该证据应给予排除。同时其鉴定结论和死者当场死亡也不相符,经咨询专业外科医生胸腹部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并不会造成事故后当场死亡的情况。根据观察其头部有伤,说明事故撞击头部,撞击头部一般是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事故中死者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应该佩戴头盔,根据【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头部,加重了事故的结果,所以应承担一定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超速行为应承担事故的责任,申请人认可存在过错,但对方在车不合格不能上路的情况下上路,不应变道而变道,未注意安全和畅通等情况,属于严重违法路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因未佩戴头盔,加重了事故结果,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毕竟对方有死有伤,建议同等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