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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留给孩子,可以反悔吗?

2021-01-28财经

补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判决的案号:

(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

截图部分是判决书原文,这个案子最终也是驳回了孩子要求父亲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诉讼请求,感兴趣的可以搜判决书全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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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不一定,很有可能可以反悔。

以前有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把唯一一套房产约定给孩子。

而一般的地方法院也都支持这种赠与的有效性,法官说:离婚中一方决定赠与,是基于夫妻离婚的一揽子计划,综合做出的赠与决定。

比如,女方提出房子必须要给孩子我才同意离婚,所以男方的赠与,不单单是给孩子的而已,而是对女方的一种退让,所以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即便没有过户给子女。

但是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炉了一个案件,对「【离婚协议书】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给孩子,没过户,赠与是否有效?」给了一个相反的判决。

结果是,如果协议离婚说好了房子赠与孩子,但有一方不过户的,赠与行为本身没成立。

案件大概经过是这样的: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好有钱)。

最高院认为:

这个离婚时候的约定本身是有效的,夫妻二人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应该尊重。

但是,但是,赠与这个事情本身,没有成立。

因为赠与的成立,必须要交付赠与物(就是房产要过户到儿子、女儿名下),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对两个人的财产的处理,并不是真正的「给子女的书面赠与合同」,即便【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把房子赠与孩子,但没有过户给孩子的,赠与关系就不成立,孩子就对房产没有所有权。

所以,现在有了最高院的这个判例,尽管只是个判例而已,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我估计会在各大基层法院产生巨大的反响,各个法院很可能会据此开个会,拿出一个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以后碰到类似的案件,都参考最高院的做法。

其实就算这个最高院的案件没有出台,我本来就不建议在离婚时候把房子给孩子。

现在又有了新的最高院判例,我的建议就更明确了,以后夫妻离婚,对房子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第一,要么,干脆就别再协议里约定房子给孩子了,女方常常以给孩子的名头,来帮自己争取财产,但以后就直接争取到女方自己名下吧。

第二,给孩子也可以,离婚后,赶紧去过户。

可是难点来了,没还清贷款的房子没法过户,必须还清了才给过户,还有房子太多套的话,孩子太小的话,可能都面临没法过户。这些都需要提前去房管局打听。

另一个难点是,男方只是写进离婚协议,就成了君子约定。

离婚后,男方是不是会反悔呢,他如果不再同意过户给孩子了,那协议就白写了,这要基于女方对男方人品的了解。

只有这两个难题都不是问题,双方才可以再选择房子给孩子的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