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个人里只有一个是司机。其余三个人是乘客。即使你认为司机死有余辜,乘客没有任何肇事责任,你为什么如此迫不及待的也要判ta们死有余辜?
就因为乘客也是公务员?
2)发生碰撞事故,即使其中一方有重大的违规,另一方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要通过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刹车痕迹的相关鉴定来判定这些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否得到恰当的履行。
并不因为一方有严重违规,另一方的注意义务就自动得到绝对免除。
3)除非你有理由认定这是以车辆为工具进行的恐怖袭击或者蓄意zs行为,否则无论当事人自己有无过失,一切因事故死亡的人,都要叫做遇难、罹难。
4)建议保留一点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