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妥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目前是用一个指定成立的罪名把他给刑拘起来了,未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是会变更罪名的,所以说不用担心这个人按照交通肇事罪,直接七年封顶,而是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主要是超速比例太夸张了,事发路段限速是60km/h,他车速128.9km/h,超速100%以上,客观行为是可以反映主观心态的,他这已经不属于过失了,而明显是一种故意,光凭他嘴上说自己是不小心开到这么大速度的,你认为警方会相信吗?你要说超速一点,还有可能是过失,这超速100%,你跟我说是过失,恐怕谁也不会相信是过失吧?而且到时候可以看出它的速度变化,一路上120km/h以上,没有主动降速,警方能相信你是过失的鬼话?
所以说警方通报中用得是交通肇事罪,未必最后审查起诉阶段的罪名仍然是交通肇事罪,这一关需要检察院来把握,毕竟检察院比公安部门更懂法,更能选择合适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这个案件其实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根据刑法规定,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选择量刑较重的罪名。这128迈的速度基本上只要被撞到就物理升天了,完全不顾周边车辆和过马路行人的死活,这种20岁的残次品尽快枪毙才是正道,多希望他当时撞上的是辆全险半挂或者泥头车,直接把自己给撞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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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司机在道路上撞死一人,但没有逃逸,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再叠加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下,量刑只会在三年以下,甚至同时宣告缓刑,乃至检察院直接不起诉,比如前段时间江苏连云港的那个案子。
交通肇事罪理论上无论造成多少人的死亡,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会来到七年以上。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是十年以上,这一下撞死三个人,基本上死刑稳稳的了。一个开赌气车的人直接杀死了一个家庭,真让人恨得牙痒痒。
类似案例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的判决结果也都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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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