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再審的理由不清楚,畢竟是審委會「主動」糾錯,畢竟輿論聲音確實比較大
可能的方向是
1.改判肖某無責,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肇事」貓確為肖某投餵的那一只
(個人觀點:該方向確立的話那寵物飼主基本等於免死金牌了)
2.改判肖某無責,以場館方為實際飼主或者認為員工散養行為是職務行為
(個人觀點:證據貌似不支持這方面,有點無稽)
3.重新進行說理,維持原判
(個人觀點:一般的發回有可能,審委會主動審查不太可能是這個意見,這種操作明顯影響法官績效,如果是支持態度應該是法院方針對本案進行發文說明,順便水稿費,所以小概率是這種情況)
至於原審判決是否有誤,從常理上來說,如果當時踩的不是貓,是亂入的觀眾,請問反對原判的選手們是否還認為亂入的觀眾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