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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法院:堅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全力守護百姓「錢袋子」

2024-12-09社會

「我」來守護你的「錢袋子」

廣西法院出重拳、下重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12月5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2024年廣西法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情況,同時公布8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敏出席新聞釋出會。

「廣西法院依法嚴厲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積極參與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反詐防詐工作實作新突破。」陳敏介紹,2024年,廣西法院一審受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案件6027件7480人,同比分別下降32.74%、34.41%;審結5586件6998人,同比分別下降31.02%、30.99%;其中上下遊關聯犯罪案件降幅明顯。

反詐防詐工作成效顯著的背後,是務實的舉措。廣西法院全面落實依法從嚴懲處,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訊號。「水滴籌」「輕松籌」等合法公益平台,本是愛心助力平台,卻被詐騙團伙搭建的山寨眾籌平台「愛心籌助」「愛心幫助」冒充利用騙取眾籌款,金額高達六百萬余元,貴港法院以詐騙罪對多名被告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出重拳、下重手」,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強化全鏈條打擊上下遊關聯犯罪,壓縮電信網絡詐騙蔓延的空間,依法審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1413件1611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3177件3959人。

同時,針對受到犯罪集團蠱惑引誘或欺騙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廣西法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彰顯司法溫度。審結的關聯犯罪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比例超過90%。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被騙錢財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何時返還、返還多少,是被騙群眾和社會高度關切的問題。廣西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贓物,加大對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的力度,積極動員被告人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被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今年以來法院在審理階段追回電信網絡詐騙贓款1000萬余元。此外,廣西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參與綜合治理,透過集中宣判、巡回庭審、法院公眾開放日、旁聽庭審等形式,常態化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工作。2024年以來,開展「五進」活動2138場次,集中宣判45場次,警示教育活動116場次。

會上,還釋出了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是今年以來廣西法院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反映和體現,具有較強的典型性、代表性。

廣西法院依法懲治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

被告人李某奇等三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楊某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扮演大哥、姐、小妹,多次透過微信添加陌生人等騙婚手段實施詐騙,在騙取被害人信任後,逐步引導被害人基於相親結婚的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誘騙被害人進行大額紅包轉賬、購買黃金首飾、出錢裝修婚房、轉賬解凍銀行卡資產等,詐騙數額55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一審,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楊某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過騙婚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詐騙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明確、積極配合,均是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到案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奇、徐某玲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資訊網絡的發展,婚戀交往的途徑逐漸多樣化,網絡婚戀詐騙犯罪也逐年遞增。犯罪分子精心包裝虛假身份,與被害人假意交往,逐步取得被害人的接納和信任,甚至提出「結婚」的承諾,而後提出各種名義的經濟需求騙取錢款,引誘被害人一步步墜入「婚戀」陷阱,最終落得人財兩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網上交友+騙取彩禮」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過在網絡社交平台上虛構假身份交友,采用婚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依法適用刑罰,體現了對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嚴厲打擊,維護公民財產不受侵害,透過此類判決,震懾不法分子,呼籲公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積極的價值觀,在對婚戀抱有美好的期待的同時,也要對現實予以理智的辨析。

案件二

被告人樂某勇等六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樂某勇與他人在網絡社交聊天平台上共謀利用網絡聊天進行詐騙。為便於利用境外網絡訊號,樂某勇租賃東興市某小區的房屋作為實施網絡詐騙活動的地點,並在上線的幫助下,招攬了張某等五人加入。該團伙分工合作,樂某勇負責管理及後勤工作,其余人員負責準備筆記電腦及大量手機、國外電話卡,使用手機註冊賬號,在網絡社交平台上向不特定人推播參與投資股票賺錢的虛假引流資訊,吸引被害人添加賬戶加入群聊後,該團伙成員分別冒充教授、助理等角色,使用詐騙話術與被害人聊天獲取信任,引導被害人進入虛假的股票投資APP,從而進行詐騙。截至案發,該團伙共發送詐騙資訊2.9萬余條。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樂某勇等六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以虛假身份向不特定的人員發送詐騙資訊,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詐騙罪。樂某勇在共同犯罪中糾集他人參與實施詐騙並提供作案場地、器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六被告人犯罪未遂,歸案後坦白、認罪認罰,法院依法決定對六被告人減輕處罰。根據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樂某勇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對不特定物件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此類犯罪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因此,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是民之所向。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在互聯網上釋出詐騙資訊,達到「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被告人樂某勇等人透過在網絡社交平台上釋出投資賺錢的虛假資訊,冒充教授、助理等角色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引導被害人進入虛假的股票投資APP從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最大限度彰顯刑罰的功效。

案件三

被告人成某認等四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成某認等四人透過在網絡平台釋出低價出售、高價回收手機等電子產品的虛假廣告,引誘平台使用者劉某等被害人信以為真並與其聯系後,誘導被害人添加詐騙分子的微信,以私下交易可節約手續費、給予價格優惠為由,要求被害人透過微信或向詐騙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付款購買手機。被害人付款後,被告人用空快遞盒發貨,騙取錢財,並在微信上拉黑被害人。此外,成某認等3被告人還以退款需提供個人賬戶資訊為由,透過微信騙取被害人主動提供個人銀行卡資料後,透過冒用被害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非法獲利。經查明,成某認等四人共騙取款項4.8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成某認等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成某認等3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成某認等4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成某認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覃某院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透過網購平台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的購物渠道之一,犯罪分子以釋出虛假優惠售賣資訊的方式引誘平台使用者繞過平台正規支付渠道,在社交通訊平台的私人賬戶上透過完成下單付款,再以延遲發貨或發出空快遞、虛構快遞單號等手段騙取錢財,被害人發覺被騙時已無法聯系。犯罪分子除以虛假購物交易實施詐騙之外,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賬戶資訊,冒用持卡人名義實施信用卡詐騙,應依法數罪並罰。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需謹慎辨識,透過官方渠道進行交易,註意保護身份證、銀行卡、手機號等個人資訊,不要隨意將手機收到的驗證碼等發給他人。

案件四

被告人石某、郭某琦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石某、郭某琦為獲取非法利益,接受上家「小熊」的指示向被詐騙的多名老年被害人收取被騙錢款。先由上家「小熊」等人在電話中冒充被害人親友,虛構被害人親友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事實,以需要繳納保釋金方能釋放為由,由石某、郭某琦前往被害人所在地收取「保釋金」,從被害人手上收到詐騙錢款後,再找「U幣商」將錢款兌換成U幣轉移給上家。截止案發,二人共收取七名老年被害人錢款共計19.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郭某琦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從事詐騙活動,仍按照詐騙團伙指示向多名老年被害人收取被騙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琦結束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郭某琦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老年不安則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則社會不安。現實中部份老年人風險防範意識相對薄弱,容易被詐騙分子趁虛而入,利用老年人對司法機關的敬畏心理,變造虛假的犯罪指控,使老年人失去正常判斷能力,從而騙取錢財。本案的判決不僅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打擊,還挽回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向社會釋放了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訊號,回應人民群眾對老年群體在安全的社會環境中頤養天年的願望,震懾以老年人群體為侵害物件的詐騙違法犯罪分子,守護了老百姓的「錢袋子」。同時,我們也建議老年朋友們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與家人、警方或銀行聯系,核實情況。

案件五

被告人陳某文等四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吳某以網絡帶貨為由,找某通訊公司的業務經理被告人趙某剛申請開通了8個固網電訊號碼,並請被告人陳某文做直播客服。陳某文利用器材與上述固網電訊為境外詐騙窩點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 VOIP來電轉駁,吳某明知仍參與。2022年11月,上述固網電訊涉及全國範圍共15起詐騙案件,涉案資金148萬余元,陳某文、吳某獲利2萬元。

2023年2月,被告人丁某華接受上家詐騙分子指示,找趙某剛開通了80個固網電訊,為上家提供 VOIP來電轉駁。趙某剛、陳某文經密謀,由趙某剛以電信公司檢查器材的名義,讓陳某文進入丁某華安裝固網電訊的場所,對上述固網電訊進行搭建並為其上家提供VOIP來電轉駁。至案發時,上述固網電訊涉及全國範圍內18起詐騙案件,涉案資金187萬余元,趙某剛獲利11萬余元、丁某華獲利八千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文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夥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決定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文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VOIP」是利用國內固網電訊路線接入電話網絡,從而使受眾來電顯示國內固話號碼,具有人機分離、遠端操控、異地撥號等特點,是不法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工具。隨著中國對電信網絡詐騙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不少境外詐騙分子利用「VOIP」器材搭架通話橋梁對境內群眾實施詐騙,侵害面極其廣泛。本案被告人趙某剛作為某通訊公司的業務經理與其他被告人內外勾結,在明知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仍透過「VOIP」器材將固話號碼提供給境外詐騙分子使用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幫助,與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具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屬於詐騙犯罪的共犯,應予依法懲處。

案件六

被告人劉某寧等五人詐騙、掩飾、隱瞞

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寧為非法獲取利益,於2022年5月使用網購的外省手機號碼冒充某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聯系從事所謂「民族資產解凍專案」的孫某義,謊稱只需每人繳納140元的「證件費」,待專案解凍後每人可領取10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的巨款。孫某義同意後,劉某寧便將網購的兩張銀行卡卡號發給孫某義,並將銀行卡拿給被告人張某貴保管。孫某義組織其團隊會員交納費用,並於同年6月將所得錢款513萬余元轉至劉某寧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同年7月,劉某寧聯系被告人潘某浩找人刷卡套現280萬余元,找到被告人張某陽、盤某章與刷卡套現的上家聯系刷卡套現。當月13日,潘某浩、張某陽與刷卡套現的上家進行刷卡套現操作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本案由百色市淩雲縣人民法院一審,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寧、張某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民族資產解凍」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潘某浩、張某陽、盤某章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予以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劉某寧、張某貴退贓退賠及主從犯地位,以及部份犯罪未遂等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劉某寧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張某貴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潘某浩、張某陽、盤某章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是一種借助互聯網傳播,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虛構所謂的「證件費」,引誘大量群眾為謀取高額利益而上當受騙。此類犯罪不僅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還損害政府公信力,擾亂社會秩,危害社會治安穩定。本案的裁判對於涉「民族資產解凍」的電信詐騙犯罪從快、從嚴、從重打擊,透過嚴厲經濟制裁措施,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力度,斬斷犯罪分子再犯的經濟基礎,體現了人民法院持續保持打擊涉「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註意,中國沒有任何「民族資產解凍」類專案和組織,一定要增強識騙防騙能力,凡是轉發、鼓動、宣傳「民族資產解凍」類資訊的,均涉嫌違法犯罪,不要為了所謂高額利益,落入詐騙分子的圈套。

案件七

被告人張某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系在校大學生,2024年1月,張某某在網絡平台收到一名陌生人私信邀請添加為QQ好友後,對方稱提供一類卡「跑分洗錢」可以獲得好處費。張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便將名下的銀行卡截圖提供給對方驗卡,因未談好價錢,張某某未提供銀行卡。同月,微信昵稱為「馨」的人添加張某某微信,稱提供銀行卡給其「跑分洗錢」可以獲得兩萬元的好處費,張某某為牟取獲利,將名下的銀行卡交由對方繫結微信,並按照對方要求兩次跨省前往指定地點,將銀行卡及支付密碼、手機提供給對方,由對方使用其銀行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轉移支付活動。經查,張某某名下的銀行卡進賬120萬余元,其中接收黃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被騙資金58萬余元。張某某從中獲利42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賠部份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結束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鑒於張某某系初犯且系在校大學生,其主動退賠部份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主動退贓、主動預交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依法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校大學生涉及幫信犯罪的典型案例,值得警示。司法實踐中,大學生群體涉世未深,對「幫信罪」的認知不足,存在誤區,認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社會危害不大,不至於傷天害理,極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職」「低成本」「零風險」等話術欺騙、利誘,從而誤入幫信犯罪歧途。事實上,「幫信」行為社會影響大,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等犯罪相當數量是借助手機卡、銀行卡實作轉賬套現,造成被害人損失難以被追回的嚴重後果。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準確把握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人員的政策適用,落實特殊群體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在校學生等電信網絡詐騙輔助人員,具有法定從寬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符合緩刑條件的適用緩刑。

案件八

被告人魏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案

——註冊「空殼公司」提供對公賬戶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活動,按照線上人員的指示,註冊新公司,並擔任法人代表,辦理了註冊公司的對公賬戶,並把註冊公司的所有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財務章、K寶、對公賬戶資訊等提供給上線使用,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同月23日至 29日,上述對公賬戶接收被害人的網絡詐騙款共計人民幣780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接收、轉移電詐犯罪資金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魏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魏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對公賬戶本是企業之間往來資金計算的專用賬戶,具有流動金額大,轉賬額度高,查詢凍結止付相對困難的特點。電信詐騙分子利用對公賬戶流轉涉案資金,具有極強的迷惑性,更易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導致上當受騙。隨著司法機關對出借、出售「兩卡」打擊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為將涉詐資金快進快出,將視線轉移到對公賬戶,該手段已成為當前轉移涉詐資金的「新寵」。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以個人資訊註冊了空殼公司,並提供對公賬戶給上遊犯罪分子使用,不僅協助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動,還嚴重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識,切勿貪圖小利而出借、出租個人的銀行卡,開立對公賬戶並販賣、租借給他人,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

@廣西高院

原標題:【廣西法院:堅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全力守護百姓「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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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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