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網12月16日訊 根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51號、 52號顯示, 經查,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互聯網行銷及服務不規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和【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和【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證監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廈門證監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李德駿 作為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負責人, 未按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 202 號) 第四條的規定勤勉盡責,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相關 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 根據 【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一百零九條、 【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的規定 , 廈門證監局 決定對 李德駿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監督管理 措施 , 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
(台海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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