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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釋出三份新辦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2024-02-23社會
新京報訊 2月23日,人社部辦公廳釋出關於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我們編制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要準確理解指引指南內容,做好宣傳解讀工作,指導企業依法規範用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維權,切實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8日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台釋出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網約服務,透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本指引所稱企業是指平台企業和平台用工合作企業。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
第三條 企業要制定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辦法,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確保勞動者獲得必要休息時間,防止勞動者過度勞動,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第四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包括當日累計接單時間和適當考慮勞動者必要的線上等單、服務準備、生理需求等因素確定的寬放時間。企業明確要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線上時間或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受常規管理的,企業要求的線上時間和線下接受常規管理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接單時間是指勞動者自執行訂單任務時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全部時間。勞動者同一時間接兩個及以上訂單,接單時間不重復計算。勞動者因作業性質和特點,在接單時間內執行訂單任務期間可獲得連續較長休息時間的,該休息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
寬放時間由企業與工會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結合行業實際,平等協商合理確定。
第五條 企業與工會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要根據法律法規精神和行業管理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連續最長接單時間和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勞動者達到連續最長接單時間和每日最長工作時間的,系統應推播休息提示,並停止推播訂單一定時間。若勞動者當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過程中,從該訂單任務完成後開始計算停止推播訂單時長。
第六條 企業要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接單時間台賬,確保勞動者可透過應用程式自主查詢本人工作時間、接單時間等完整記錄。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七條 企業與工會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平等協商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報酬規則,明確勞動定額標準、抽成比例、計件單價、勞動報酬支付周期、考核辦法等,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合理勞動報酬。
第八條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適用勞動者實際工作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小時最低薪金標準。
第九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第十條 企業要以貨幣形式將勞動報酬支付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時足額支付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企業支付勞動報酬時,應向勞動者提供本人的勞動報酬清單。
第十二條 平台企業要對用工合作企業按時足額發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報酬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適用最低薪金標準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薪金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個人依托互聯網平台完全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不適用本指引。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
第一條 為引導平台企業依法合規制定和修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台釋出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網約服務,透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本指引所稱企業是指平台企業和平台用工合作企業。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勞動規則是指平台企業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網約服務,進行工作排程和勞動管理時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格式合約條款和演算法規則等。
第四條 平台企業制定或修訂平台勞動規則要遵循合法規範、公平公正、透明可釋、科學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履行民主程式。
第五條 平台企業要向依托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公開訂單分配、報酬及支付、工作時間和休息、職業健康與安全、服務規範等與勞動者基本權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格式合約條款、演算法規則及其執行機制等。包括並不限於:
(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進入、結束平台規則;
(二)平台訂單分配規則,包括訂單分配的基本原則、訂單優先分配或差別性分配規則等;
(三)報酬規則,包括計件單價及確定因素,抽成比例及確定因素,報酬構成及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規則,包括任務完成時限要求及其確定依據和主要影響因素等,為防止疲勞對每日(或周/月)累計最長工作時間、停止推播訂單休息等限制性規定;
(五)獎懲規則,包括服務要求和規範,考核制度,獎勵和懲戒的情形、方式、標準,勞動者的申訴渠道和企業處理申訴的程式、結果反饋方式等;
(六)其他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則。
第六條 平台企業制定或修訂直接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規則,要提前透過應用程式彈窗等顯著方式向勞動者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采納情況告知勞動者。確定實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勞動者予以公示。
第七條 平台企業擬調整經營方式或制定、修訂勞動規則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了解或應當了解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制度規則調整的,要開展風險評估,並提前七日向服務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聽取意見建議。
第八條 平台企業要在應用程式等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地持續公示有關內容,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能夠隨時方便檢視完整內容,並提供反饋有關意見建議的渠道。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機制,暢通維權渠道,及時、便捷、高質素化解涉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切實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政府行政部門、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平台企業等要不斷探索創新適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勞動者維權服務方式,改進和最佳化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維權服務。
第三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不得采取違法和過激形式。
第二章 企業內部勞動糾紛化解機制
第四條 平台企業要建立健全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機制,暢通線上和線下溝通渠道。
第五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平台企業反映對平台勞動規則的意見建議或其他合理訴求,平台企業要認真聽取並作出回應。
第六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平台企業投訴。平台企業要積極核查,協調處理。情況屬實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業及時整改。
第七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報酬計算、服務時長、服務費用扣減、獎懲、平台用工合作企業管理服務等有異議的,或遭遇職場欺淩、騷擾的,可向平台企業反映或申訴,平台企業要在承諾時間內予以回應並公正處理。
第八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優先與企業協商解決,也可請工會或第三方組織共同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九條 鼓勵平台企業成立由工會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企業內部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提供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糾紛調解服務。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協調企業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
第三章 工會權益維護服務
第十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有權加入工會。工會組織要積極吸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要及時幫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難,可向所在工會組織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工會組織要對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違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工會組織要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工會組織反映對企業勞動管理的意見建議。工會組織要收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意見,並及時向企業反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收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建議,企業要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 工會組織要推動平台企業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商機制,代表或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與平台企業溝通、協商,訂立集體合約或協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有權參與工會與企業組織的懇談會、集體協商等活動,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侵犯自身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向工會組織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
第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就近在工會組織等建立的服務站點申請協調解決權益維護問題。
第四章 相關部門機構權益維護服務
第十六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企業發生糾紛,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各級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符合條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置換。
第十七條 發生爭議後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符合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符合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八條 符合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事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舉報投訴,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設立法律援助站或者聯絡點,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開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二十條 各地要積極構建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創新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處機制,聯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各類爭議處理資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業形態爭議調處機構。
鼓勵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比較集中的市、區以及有條件的縣和鄉鎮、街道,聯合相關資源力量,組建集咨詢疏導、爭議調解、勞動仲裁、法律援助、專業審判於一體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爭議多元化解中心。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救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涉新就業形態商事糾紛不適用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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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趙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