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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戶主遺產,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享承包權益

2024-12-03社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繼承制度是有關財富傳承和弱者幫扶的重要制度,處理好繼承糾紛,直接關系到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寧。

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規範、評價、教育、引領功能,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第一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

據介紹,這批典型案例共四個,主要涉及遺產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適用、裁判標準的統一以及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等優秀的做法。本批案例具有幾方面特征。

第一,準確適用立法新規定,指引當事人用好法、善用法。 為使遺產得到更為妥善地處理,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權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動向當事人告知關於遺產管理人的規定,指導分居國內外的當事人共同選定遺產管理人,完成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報告遺產等事宜,最終引導各方當事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和解協定,實作案結事了人和。其中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有關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認定。

第二,明確法律適用,統一裁判標準。 司法實踐中,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作為遺產繼承,存在不同理解。在此次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透過案件裁判,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取得,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戶主死亡後,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其遺產,不發生繼承問題,戶內其他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享有承包權益。本案處理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第三,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多元化解糾紛。 妥善解決繼承糾紛,需要重視調解工作,並善於運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積極借助村委會、房屋征收指揮部的力量,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另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參與了糾紛處理的全過程,提前介入、指導調解,與當地基層自治組織、綜治中心協力促成當事人間矛盾的化解,後又進行了司法確認。之後當事人還將遺產捐贈給了村委會,最終用於修繕道路、惠及友鄰,既解法結又解心結。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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