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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高價彩禮!「彩禮新規」正式施行,多地判出「第一案」

2024-02-27社會
春節期間,你被催婚了嗎?
對於很多「恐婚」的年輕人而言
缺愛是一方面
另一個更現實的方面
就是缺「錢」
高價彩禮近年來成了一個社會痛點
也是阻礙年輕人
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塊絆腳石
江西贛州崇義縣近期出台「零彩禮」「低彩禮」家庭禮遇機制,推進婚俗改革,透過給新人家庭提供子女入學、交通出行、健康體檢等正向激勵,為愛「減負」。
據悉,「零彩禮」「低彩禮」夫妻、嶽父母為禮遇適用物件,規定「零彩禮」「低彩禮」標準為:男方給女方的聘禮、禮金為零或不超過3.9萬元(不含返還禮金和嫁妝折價)。
根據該舉措,「零彩禮」「低彩禮」夫妻的子女(含農村戶口)持禮遇卡可在學前、義務教育階段,在全縣範圍內按照第一順序擇校入學。「零彩禮」「低彩禮」物件,縣內國有景區免大門票,可獲縣婦幼保健院或縣人民醫院免費健康體檢1次,領卡一年內在縣城區內可免費乘坐公交車。
同等條件下,「零彩禮」「低彩禮」物件,優先聘用為文明實踐員和其他公益性崗位,享受婚禮席宴8.8折優惠,優先享受果園水肥一體化灌溉政策補貼,並在床上用品、婚紗攝影等方面,享折扣優惠。
激勵政策還包括頒證禮遇、子女入學、創業扶持、健康體檢、交通出行、酒席優惠、商購打折、農業優惠等10個方面。「零彩禮」「低彩禮」 夫妻在結婚登記頒證室、戶外頒證基地或舉辦集體婚禮時,由領導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道德模範等擔任特邀頒證員並合影。「零彩禮」「低彩禮」嶽父母將獲「好丈母娘」或「好嶽父母」榮譽證書。
據了解,該措施在當地獲得不少新人響應。比如在2月5日,崇義縣新年首場移風易俗集體婚禮圓滿禮成,在50名單身青年職工的見證下,7對新人攜手共赴一場「中式浪漫」。
在大家的祝福聲中,新人們還在婚事新辦簡辦簽名墻,鄭重簽下了自己的承諾。
「彩禮新規」正式施行
多地判出「第一案」
2月1日,最高法釋出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新規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彩禮糾紛如何處理等情形加以明確。
例如,彩禮認定時,如何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新規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新規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此外,新規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案例一:領證半月就離婚,彩禮怎麽辦?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案件。據介紹,2022年,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元,並為張某購買「三金」。婚後雙方爭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余萬元。
受理該案後,法官了解,李某、張某婚後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爭議較大。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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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酒席錢、上車錢、離娘錢算彩禮嗎?
陜西富平縣法院近日也釋出了首次適用「彩禮新規」的案例。案例中,李雷與韓梅系自由戀愛結合,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極大,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就經常因各種瑣事發生爭吵,最終雙方決定離婚。
庭審中,李雷向法庭送出了長達20頁的花費記錄,要求韓梅全部返還,包括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共計9800元;戀愛期間各項花費19814元;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結婚時辦酒席花費64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258502元。
韓梅稱,女方認可的彩禮只有訂婚時收的88888元,男方記錄的其他花費都不屬於彩禮,結婚時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台電視機、1台洗衣機,雙方婚後共同生活雖僅有一年時間,但婚前已經同居,女方還為男方打了胎,韓梅拒絕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關於彩禮範圍的認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故,男方主張的在戀愛期間所發的紅包、戀愛期間的花費均不能認定為彩禮。根據本地習俗及一般認知,男方為結婚辦酒席花費的64000元也不屬於彩禮。
本案爭議較大的是結婚時的離娘錢、上車錢能否認定為彩禮,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本案中綜合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的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認定離娘錢、上車錢屬於彩禮。
返還彩禮是否需要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情況?法官認為,現實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況十分普遍,我們不應當忽略雙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尤其是女方有終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況,如果完全不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女方孕育情況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與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背道而馳,我們認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女方是否孕育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開庭審理後,查明了案件的事實,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最終一次性向男方返還彩禮46000元。
春節期間你被催婚了嗎?
有沒有「彩禮」方面的困擾?
綜合丨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網、文明崇義
來源:第一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