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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

2024-09-15社會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直接損害賠償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這是指由於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導致其在修復完成前無法提供正常的生態服務功能(如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維護等)所造成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當生態環境損害達到無法完全恢復的程度時,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損害,如土地荒漠化、濕地消失等,這些損害需要得到相應的賠償。

二、間接費用賠償

1.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為了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程度、範圍和原因,需要進行專業的調查和鑒定評估,這些費用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2.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包括為清除汙染物、恢復生態環境至受損前狀態或達到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所需的一切費用。

3.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為了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或發生新的損害,需要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些費用也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三、其他相關費用

除了上述直接和間接費用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還可能包括其他與損害賠償相關的合理費用,如修復效果後評估費用、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和實踐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四、賠償原則與方式

1.損害擔責原則:根據「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修復優先原則: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優先修復至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賠償義務人可以根據賠償協定或生效判決要求,自行或委托開展修復工作。

3.無法修復時的賠償:當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時,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內的相關費用,或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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