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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不應該成為一項分解服務

2024-02-28社會
作者:時 本
近日,黑龍江嫩江市「120急救人員拒絕擡病人上救護車」一事,引發社會關註。網傳影片顯示,一名老人病重,嫩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電話接電後,派救護車前往老人所在小區,老人的女兒一人無力將父親擡上救護車,請求工作人員幫忙,對方稱「我們擡不了,沒有這項義務」。涉事醫院回應稱,已經向病人家屬賠禮道歉,涉事的兩名工作人員已被停職。
類似事件時有耳聞,其中不少還引發了較大的反響。如幾年前居民曹先生突發腦梗塞,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後稱人手不夠,讓其老伴自行找人擡擔架,導致搶救延誤。更典型的是,幾年前某航空公司發生「患病乘客自己爬上救護車」事件,一度引發廣泛的討論。現在,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說明這一問題雖然存在多年且引起社會高度關註,但仍然沒有得到有效化解。
從相關解釋可以看出,急救人員尤其是其中的醫護人員似乎也有苦衷。一方面,急救人員人手緊張、工作繁忙,既要搶救,又要忙著搬運患者,體力和精力均難以承受。而且,不是每位急救醫護人員都膀圓腰粗孔武有力,他們在搬運患者時可以搭一把手,但將搬運患者的任務完全交由他們承擔,很多時候他們的確難以完成。此外,倘若在招聘時大幅提升身體素質特別是體力方面的要求,急救醫護短缺程度恐怕會更加嚴重。
另一方面,急救人員稱「我們沒有搬運義務」,這種解釋是站不住腳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其中包括搬運、護送患者。
提供急救服務的是團隊而非個人,團隊成員如何組成,不同身份的成員如何分工協調,某類成員缺失時其他成員如何「補位」等,都屬於急救機構內部管理事務,內部事務沒有處理好,卻把鍋甩到外面,稱「我們沒有搬運義務」,顯然混淆了對內和對外兩類工作的關系。
急救是一個完整的過程,是不可割裂的有機體,各環節需要緊密配合,倘若搶救與搬運人員各幹各的事,甚至等到搬運人員到位再搶救,就會將急救這個整體過程人為割裂、分解實施。如此不僅會影響急救效率,還會置生命於更危險的境地。
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劇,獨居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越來越多,搬運工作在120急救中的占比將越來越大,急救卡在搬運上所導致的問題勢必越來越突出。因此,120急救中心等機構應該透過強化醫療救護員配備等舉措,加速化解這道難題。
現行院前急救法規不夠具體和完善,醫療救護員隊伍建設滯後等,也是導致搬運難題難以化解的原因之一。2023年10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有關急救體系建議的答復中稱,將【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納入立法計劃。應考慮透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急救搬運主體責任,為不同情勢下的搬運制定具體規則,讓「120急救卡在搬運上」之類事件不再重演,為健康與生命增添一份安全保障。(時 本)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