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對 夫妻間給予房產 、 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 、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以及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 社會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釋出會現場。
夫妻間給予房產, 離婚時如何分割?
【解釋(二)】就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 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 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 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 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也就是說給予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 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本次釋出的典型案例一,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規制以離婚方式逃債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意圖透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份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解釋(二)】規定 , 如果債務人透過離婚惡意逃債, 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定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 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定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並非一定均等分割,
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定
,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
【解釋(二)】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細化:
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 重婚違反了中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
二是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本次釋出的第四個典型案例 ,夫妻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第三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法院判決第三人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父母出資購房, 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在中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普遍現象,子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此類房產該如何分割?最高法作出回應,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註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基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
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鑒於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解釋(二)】區分兩大類情況分別規定:
一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如果贈與合約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二是,一方父母部份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 如果贈與合約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舉例說明,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並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20%。
堅決預防制止 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關系破裂後,彼此之間敵對、賭氣,有時會失去理智,出現「搶娃」大戰。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 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
最高法明確表示, 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 【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制:
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
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
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據了解, 該司法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逯璐 | 攝影: 王聖翔
封面來源: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