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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各有難處,贍養該聽誰的?

2024-07-23社會
一句「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概括了千百年來人們對於晚年生活的終極向往,但隨著養老方式越來越多元化,具體怎麽「養」,又應該如何選擇?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下蓬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一起贍養糾紛,解決了一家兩代五人之間的爭議。
生活無法自理的七旬老人
當事人老鄭年逾七旬,跟已故的妻子生育了四個子女,分別是三個女兒大金、二金、三金和小兒子阿民,以前生活雖不是很富裕,但還算順利地把四個孩子都拉扯大,現在到了安享晚年的時候。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19年,老鄭先是發生急性腦梗死、高血壓和頸椎退行性變,後又不慎跌倒,導致身體半邊癱瘓,自此生活無法自理。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老鄭主動提出住到養老院去。
老鄭每月需要花費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等約5000元,但他沒有經濟來源。大金姐弟四人約定每人輪流承擔老父親一個季度的費用約1.5萬元。不成想持續一段時間後,大金和三金兩人便未再履行原來的約定。
無奈之下,老鄭只能將大金和三金起訴到法院,同時將二金和阿民列為第三人,要求大金、三金向他支付2021年6月至起訴時拖欠的贍養費,並在接下來按月支付1250元贍養費,直至他終老。
生活拮據的兒女們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大金是一名幼稚園老師,收入微薄,兩個上大學的孩子都靠著助學貸款在支撐學業。而三金在2022年也生了一場大病,失去了工作,生活更不寬裕。兩姐妹都表示自己目前沒有經濟能力承擔老父親的贍養費,要麽減少並且允許她們緩交贍養費,要麽就讓老父親居家養老,以每三個月為一周期,由他們四姐弟輪流照顧,用「出力」代替「出錢」。
但大金三金提出的養老方案,遭到了二金和阿民的強烈反對。對於贍養費,如果減少大金和三金應承擔的份額,二金和阿民必定要承擔更多,但這姐弟二人也都表示家裏經濟困難,按原來的約定支付贍養費已是極限。至於輪流贍養,他們認為,四姐弟分別居住在三個不同的城市,老人也經不起折騰,從長遠看會滋生更多問題。
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且系法定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本案中,老鄭的四個子女都從自己小家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到底哪一種最適合老鄭養老,又該如何考量?
融合法理情選定的養老方式
案件審理過程中,關於贍養方式的選擇成為這一家人爭議的焦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贍養方式的選擇,應當綜合老年人的需求、自身意願、贍養人的經濟情況等進行認定。
法官認為,老鄭年事已高,已經失去勞動能力,且因患病致自理能力下降、行動不便,需要他人細心護理,大金等人作為子女均應履行贍養義務,使老鄭能夠安度晚年。但二金和阿民不在本地居住,姐弟四人又各自有工作和家庭,如果讓老鄭居家養老,四人輪流照顧,一則老人的身體條件無法支撐他在不同地點來回奔波,二則子女也無法脫產貼身照顧,從現實出發並不具有可行性。故在各贍養義務人未能達成有效的贍養方案的情況下,遵從老鄭自身意願,讓他安穩地住在養老機構,由專業的醫護人員照料,更有利於其安心養老。現在老鄭已入住養老院,大金姐弟四人應當按時支付贍養費,以保證老鄭在養老院的正常生活。
同時,法官表示,老鄭每月的護理費、生活費等實際應支出費用為3500余元,平均每位子女要承擔約880元,對於高齡患病老人而言,這個數額的費用支出並未明顯超出合理水平及子女的實際負擔能力,且具有必要性。因大金姐弟四人經濟情況相當,短時期的經濟壓力不足以作為酌減及緩交贍養費的理由,故對大金和三金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至於醫療費,老鄭可待實際發生後直接要求各子女分別承擔25%的份額。
綜上,法院酌情將大金、三金每月應支付給老鄭的贍養費調整為883元,並判決二人付還此前拖欠的贍養費。判決後,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在判決之後,法官向老鄭指出,從長遠看,分擔每月的養老院費用確實給姐弟四人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建議他與子女友好協商今後的養老事宜,尋求更為經濟、有效的養老模式,讓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觀察思考
選擇養老方式應考慮老人自身意願和需求
中國傳統的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其建立在儒家孝文化的基礎之上,由家庭成員對上一代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及養老送終等一系列生活服務。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面臨各種挑戰。一方面,家庭日益小型化、核心化導致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削弱;另一方面,中青年的社會流動性增強,使得空巢老人家庭比例逐漸上升。
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足於中國國情,規定了多種既符合實際又富有前瞻性的養老方式,包括意定監護、遺贈扶養協定、設立居住權等,各地也在積極探索分居式家庭養老、機構養老、社區居家養老、互助養老等多種養老模式。但在具體實踐中,也衍生出諸多相關的矛盾糾紛。
本案便是在養老方式多元化背景下產生的新類別贍養糾紛,其核心在於,當老人與子女在養老方式上產生分歧時,如何認定合理的養老方式及贍養費支付標準,以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與不給子女造成過重負擔之間找出平衡點。
對子女而言,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當盡力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優越的物質條件,而為人父母者亦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子女的經濟負擔,選擇合適的養老方式,共同維護家庭和諧。
在此基礎上,法院在認定合理的養老方式時不能一概而論,需根據多種因素綜合確定。一方面,要考慮不同養老方式的成本,透過查明被贍養人是否有房產、退休薪金收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等,以及贍養義務人的勞動能力、收入及日常支出等因素來確定被贍養人和贍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另一方面,不同的養老方式提供的生活照料和醫療保障存在較大區別,自理能力較弱、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的老年人,往往對配備有專業醫護的養老方式需求更高,而老年人對自身身體狀況了解會更全面,法院裁判時要考慮老人自身意願、年齡、身體狀況及需求,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選擇養老方式,引導贍養義務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尊重老年人的選擇,不能僅考慮自己便利,更好地實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記者 籲青 通訊員 邱梓喆 黃燕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