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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披露:峨眉山的猴子抓傷遊客,景區被罰!

2024-10-01社會
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旅遊糾紛典型案例,
峨眉山市法院典型案例入選。
2017年8月,張某聽聞峨眉山的猴子活潑可愛,與人親近,專程來到峨眉山景區觀猴,不顧遊客應與猴子保持安全距離的警示要求,進入猴子聚集區逗猴、餵猴,不慎被猴子抓傷。
在接受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峨眉山管委會」)工作人員救護後,張某撥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遊環保法庭(以下簡稱「峨眉山旅遊環保法庭」)的旅遊糾紛熱線電話,要求峨眉山管委會對其進行賠償。
峨眉山旅遊環保法庭工作人員接到電話後迅速到達現場,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開展調解工作。峨眉山旅遊環保法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37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控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
案涉景區內的野生猴子可以與遊客較為自由地接觸,景區在遊客人身、財產安全方面應當承擔更高程度的保障義務。峨眉山管委會雖然設定了欄桿、警示標語等,但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某未遵守景區關於保持安全距離的警示要求,進入猴子聚集區逗猴、餵猴,也未完全盡到相應註意義務。同時考慮到張某僅需接種疫苗,不構成傷殘等級,由峨眉山管委會補償張某疫苗費用1000元。
法院提醒:景區經營者、管理者對景區內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應當有充分的預見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註意等義務,保障遊客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免受侵害,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遊客作為自身安全註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進入景區後應當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遊、安全旅遊,不主動挑逗、攻擊或傷害景區內的野生動物,避免發生意外,否則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四川觀察s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