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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給我全部房產,我能不贍養他們嗎?」丨調解故事

2024-09-08社會
李大爺和老伴兒
育有一兒一女
名下有一座小院、兩套樓房
本該安享晚年
如何分配房產卻讓他們犯了難
兒子表示不給全部房產
就不給父母養老
這合法嗎
隨觀瀾君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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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北京市門頭溝區某村村民李大爺今年八十多歲,育有一子一女。李大爺與老伴兒在自家宅基地上蓋了院子,和兒子一家居住在院子裏。除了院子,李大爺名下還有兩套樓房。
近日,李大爺與兒子因上述房產分配問題發生糾紛,無奈之下,李大爺前往某鎮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幫助。
調解過程
各抒己見
李大爺: 我在村裏有一座院子。工作期間,單位分了兩套福利房,都登記在我名下。隨著年事漸高,我和老伴兒開始考慮「身後事」,準備把院子 給兒子,樓房 兒子閨女各一套。 沒想到兒子對此很不滿,聲稱兩套樓房都該是他的。多次爭吵後,我們老兩口一氣之下,搬出了小院。但是歲數大了,生活上沒個孩子照顧還是不便,閨女嫁得遠顧不上,想回小院兒子又不依不饒,說房子不全都給他,就別想讓他履行贍養義務。
兒子; 我和父母住了這麽多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又是唯一的兒子,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娘家的財產和她沒關系。
女兒: 我嫁得遠,家裏事情也多,確實不經常回來,但我每個月都給父母打錢, 時不時打電話噓寒問暖,並不是沒有履行贍養義務。至於房產,現在父母都在,我聽從父母安排。
理清矛盾
調解員理清訴求後,將李大爺一家的矛盾總結歸納為:
子女能否幹涉父母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與贍養義務是否相關
嫁出去的女兒能否分家產
圍繞這幾個矛盾,調解員將李大爺一家約在調解室,結合「情、理、法」展開調解,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疏解心結。
釋法明理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員指出:
李大爺老兩口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任意處分權, 可以按照自身意願自由支配和處置,老人的財產分不分、怎麽分得聽老人自己的安排,任何子女無權幹涉。
老人的財產分配和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能直接掛鉤,贍養義務既是道德的約束,也是法律規定的責任, 就算李大爺老兩口把所有的房產都給女兒,那也是老兩口自己的事兒,兒子不能因此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註意的是,老人過世後,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是可以多分的。
不少地方還有「養兒防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說法,但是男女平等,兒子閨女都應當盡贍養義務,老人過世後,繼承遺產時也都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調解員以法釋理、以情動人,著重做好李大爺兒子的思想工作。他表示,兩位老人辛苦操勞大半輩子,從孩子牙牙學語到兩鬢成霜,不知道傾註了多少心血,如今父母年歲已高,不僅不能安度晚年,還要看一起長大的子女爭執不休,感情漸淡,這些鬧騰的行為不顧念手足之情,更是置血脈親情於不顧,甚至反目成仇鬧得家宅不寧,這不是給父母心裏添堵嗎?
說到此處,李大爺 兒子深感羞愧,表示以後再也不提分家產的事,當天就把老兩口接回平房小院好好照顧,一家人和好如初。
案例解析
父母健在時,父母的財產由父母自由支配,子女不能要求分割父母的財產,更不能以此作為履行贍養義務的籌碼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
父母過世後,父母生前的財產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按遺囑的內容繼承,沒有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法定繼承規定,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即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或是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均享有平等的權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