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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餵者賠 24 萬元案再審宣判,公司承擔 80%,投餵者 20%,如何看待這一判決?

2024-07-24寵物

經營方管理不到位是顧客受傷的本質原因,承擔主責,合理;

投餵(事實飼養)人散養貓是導致顧客受傷的直接原因,承擔次責,也合理。

新聞標題的問題最大,應該改成「羽毛球館員工散養貓導致顧客受傷賠償24萬」,現在這個標題跟當年的「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一樣,只會讓人覺得對當事人處罰過重,並給了某些群體擾亂輿論的機會,報道出了這麽大的偏差,不知道起標題的記者用不用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