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竟然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我們看一下【民法典】第1183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是侵害人身權益,而不是侵害狗身權益,我真是哭死,只能說王女士是真正的愛狗人士,她直接將她和她的愛犬劃上等號了,傷在狗身=傷在她身。但是這壓根不是侵害,即使王女士這麽會使用等效替代法也沒用,因為即使是王女士本人咬了小劉,小劉一樣可以踹王女士一腳且不用賠償,那是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屬實繃住不了,這個狗主人真是沒臉沒皮,自己的狗咬了別人,別人踹下狗她倒要索賠了,好像是她被踹了似的。
人咬你你反擊是正當防衛,狗咬你你反擊是緊急避險。
講道理這事兒就算是被咬者不小心一腳把狗給踢死了都不用負責任,電梯這麽狹小的環境被狗咬又無處可逃,我覺得就是一腳把狗踹死都沒有超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只能說小劉還是心善啊,不然王女士就能吃上狗肉火鍋了。
這個事情引起險情的是那條狗,但是狗在民事責任上沒有主體地位,所以引起險情的實際上是王女士,這個造成的狗受傷哪怕是狗死亡都屬於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都該由愛狗人士王女士自己承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