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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文章【中國大型犬末日,對不起,爸爸媽媽保護不了你】?

2018-05-31寵物

2022年8月16日。今天刷知乎的時候看到了這樣一個問題。是一個關於在中國養大型犬的文章。

文章我沒有讀,而且也不在我今天的討論範圍內。我想講的是給我推播的 @羅小黑 的答案

在這個答案裏,我看到了一些我不了解的東西。答主列舉了很多國家關於養狗的法律規定。比如美國的

美國:依據【妨礙公共利益法】(又稱睦鄰法),法律禁止不間斷地狗吠聲, 尤其是在夜深人靜時的連續狗吠 法律要求主人無論何時都要控制狗吠 ,要求狗主人要遵循「三吠」原則處理鄰裏關系,即:狗叫超過三聲,鄰居就可以報警。

文章中還提到了俄羅斯英國日本意大利,但是我都沒看全。因為第一條就給我看懵了。我看完這條之後就發出了好多給我自己的靈魂拷問。

  1. 什麽是「妨礙公共利益法」?
  2. 這個法是美國全國性的東西嗎?聽說他們各州的法律不同,各州都是一樣的嗎?
  3. 睦鄰法又是什麽?和籃球裏的「巴克利規則」、「哈登規則」是類似的東西嗎?
  4. 這兩個名稱既然是美國的那麽他對應英文單詞是什麽?
  5. 「三吠」原則又是什麽,他對應英文單詞是哪一個?
  6. 「禁止不間斷的犬吠」是否涉及妨礙狗的權利?
  7. 「無論何時都要控制犬吠」按照常理講100%控制犬吠的方式是不是全天帶嚼子,那麽吃飯的時候怎麽辦?
  8. 「尤其在夜深人靜的連續犬吠」是否涉及妨礙狗在夜間叫喊得權利?
  9. 為什麽是三聲而不是一聲或者五聲?美國人也講究事不過三嗎?
  10. 「鄰居可以報警」是什麽意思,這個是連續狗叫的處罰嗎?是不是太輕了?
  11. 這個怎麽取證呢?如何證明這是我的狗叫的,如果證明一共叫了三聲。怎麽計算連續,隔10分鐘叫一聲叫了一個小時算是連續犬吠嗎?
  12. 最後的疑問,上哪能看到判例呢,美國裁判文書網嗎?

好多好多的疑問在三聲狗叫的時間裏瞬間劃過了我的腦海。讓我不禁懷疑起這個內容是否來自於意林或者讀者。於是我嘗試著在力所能及的範圍裏搜尋了相關的內容。

首先我搜尋了百度。我首先搜尋了關鍵詞組合「妨礙公共利益法 美國」我看到了在貼吧,某虎某狐都有和答主一模一樣的內容。大多數都在2013年左右,最早有一篇2006年的文章幾乎涵蓋了我尋找過程中的看到大部份內容

搜狐網也能找到一模一樣的文章 由於日期是同一天我們可以認為這就是同一篇報道

透過這個關鍵詞搜尋的涉及到養狗的這是最早的一篇了。我又用該文標題當做關鍵字重新搜尋了一遍,也沒有發現更早的內容,我姑且可以認為這就是一切的源頭了。但是這也只是找到了文章的出處那麽妨礙公共利益法依然沒有看到啊。於是我又繼續搜尋,我嘗試更換關鍵詞「美國 養狗的法律」

大部份的文章都沒有提到所謂的三吠原則,比如

在微博裏我發現了類似的說法,有一個博主叫森哥教英語在2018-08-11的文章【你可能不知道的六條美國養狗法律】中也提到了上述的某些內容。他的文章裏描述了 狗傷人法律、危險狗處理法律、犬吠法律、帶狗上車的法律、服務犬法律、遺棄狗法律。 其中的犬吠法律裏他是這麽描述的

每個人都知道狗會吠叫。但法律不允許過度吠叫。如果一條狗連續吠了20分鐘,周圍人就會提出控訴。雖然有些州沒有特定的犬吠法,但許多州有噪音條例。不合理的噪音一般是, 無論是是狗或其他動物發出,發生在晚上某個時間後,例如10點或11點。有幾個州確實有一條關於犬吠的法律,這項法律允許鄰居向市議會提出控訴。然後進行一次聽證會, 以確定需要做什麽調整。
犬吠的投訴也可能被歸為動物控制服務法律管理。狗主人,如果經常因犬吠或嚎叫而打擾鄰居,可能會違反【公眾滋擾條例】

這裏的說法我認為比上面的內容更靠譜,因為他提到了10點11點和20分鐘這種比三聲更合理的更容易量化的指標。而在這裏他的說法是【公眾滋擾條例】。這個「條例」二字看起來更像是歐美的東西。於是我以「美國 公眾滋擾條例」為關鍵字繼續搜尋。但是很遺憾也沒有搜尋到。但是我在搜尋的過程中發現大量的網頁都提到了一個"public Nuisance" 百度轉譯了一下說是「公害,公眾侵擾。。。」這時我就在想該不會這個就是所謂的妨礙公眾利益的那個單詞吧。後面加個act啥的就是所謂的妨礙公眾利益法呢?

透過這個關鍵字我在豆丁網發現了討論這個單詞含義的各種文章比如

但是這裏討論的public nuisance 是和private nuisance相對的概念。我通讀之後認為這個是類似環境汙染的公眾滋擾,就是某個主體侵害了大眾的權利。和養狗對鄰居的影響關系不大。因此我認為這個不是我要找的內容。但是單詞應該是對的。

而在豆丁網的另一篇文章裏我同時找到了DOG和 public nuisance

這個的副標題是CHAPTER 42-03 DOGS AS PUBLIC NUISANCE.我透過有道轉譯官進行了轉譯。轉譯的結果顯示這是關於狗對路上行走的人進行騷擾可以提出訴訟。這個似乎和狗叫關系也不大。按照這個文章的說法,狗造成危害的關鍵詞可能就是 dogs as public nuisance 於是我按照這個關鍵字繼續搜尋。

我在搜狐發現了另一篇深入的研究,這篇文章裏提到了dogs as nuisances。

*於立深,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專案「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研究」(專案號14BFX147)、司法部專案「行政過程中的法定程式與正當程式研究」(專案號16SFB2016)、吉林大學廉政建設專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和究責機制研究」(專案號2016LZZ003)階段性成果。

在這篇文章中確有提到犬吠的章節,摘抄如下

3、居民權利與義務的均衡
城市居民家養動物,必然影響他人權益,因此權利義務平衡是城市家養動物治理的難點。主要是犬吠、緩沖距離、動物垃圾清理等問題。
(1)犬吠的制止
在美國,各州和城市法令規定,犬吠應該可控。禁止動物噪音過度,否則要求動物佩戴嘴套,或者對動物強制實施絕育手術,重者強制實施安樂死。
按照芝加哥市法令,「過度噪音」是指任何持續的、重復的或者習慣性叫喚、哀鳴、哭號、怒吼、嗚咽,或者比一般動物的大聲噪音,持續超過10分鐘,或者日夜的特定時間間歇地噪音,該噪音超出了100英尺或者更遠兒。任何擁有、控制動物者,如果允許動物以某種過度噪音的方式,是非法的。這種過度噪音不必要地侵擾了他人的舒適、安靜、平糊或者休息。違者,每例罰款$50-250。違法行為在每天繼續的,則構成獨立和不同的違法行為。「過度噪音」的舉證方式是:(a)執法的任何城市官員或者雇員的違法觀察;(b)任何具有日常情感的理性人對違法的舉報,該舉報由三個不同地址的居民簽字具結,詳細指出了違法的日期和時間。[55]
(2)緩沖區
除了圈舍(廄)有距離居民和商業區的尺度限制之外,脫拴動物區域的設立,還必須顧及他人權益。在狗公園和最近鄰居之間建立緩沖地區,切斷噪音和氣味。在公園和鄰裏之間,使噪音最小化和審美享受最大化。
......

我們可以看到確有禁止噪音過度的描述,作者以芝加哥的法令為例,闡述了過度噪音的定義。從10分鐘和100英尺可以看出這個應該是比三聲更靠譜的更容易量化的指標。而文中也提到了舉報的方式,相關人員進行觀察或者三人以上舉報。罰金也提到了明確的數值50-250美元。我認為這個描述是比「三吠原則」更靠譜的說法。

自此我認為這個搜尋可以告一段落了。雖然到最後也沒有找到所謂的三吠原則存在的證據,也沒有找到所謂睦鄰法存在證據,但是確有類似的法規存在。我不能說三吠原則100%是假的,但是說法確實沒有證據支持。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2006年的報道確是最早的出處,那麽是否意味著已經16年的說法並沒有人去求證過呢,既沒有人討論過出處也沒有人對英文的單詞進行溯源,甚至機翻的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