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對懷孕的婦女、哺乳期的婦女的人性化規定】
孕婦因懷孕身體易受到傷害,產後還會面臨著新生兒哺乳和身體恢復的問題,因此刑法上也有專門的規定來保障這一女性群體的合法權益:
(一)審前可以取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國務院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10條也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看守所不予收監。
(二)一定情況下可以緩刑: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懷孕婦女,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三)判決後可以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並且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
【法律發展趨向】
現行【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
當前在人性化的規定下,也衍生了透過反復懷孕而進行販毒、盜竊的犯罪團伙,此時人性化的規定儼然成了逃避刑事責任的擋箭牌,因此在2017年公安部的【看守所法】征求意見稿中不予收監的規定有了變化。
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規定,看守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應當建議案件主管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但是涉嫌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不羈押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以及自傷自殘的除外。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將嬰兒帶入監室哺養。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和看守所的內部檔,對於上述兩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予收押的,【看守所法】的這一新規則有可能改變這一做法。
【剛流產的婦女的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區分了三種情況,而在刑事訴訟法對於取保候審以及監外執行的規定中,僅僅只針對「兩懷婦女」(指正在懷孕的婦女和懷抱哺乳期嬰兒的婦女),對於無中止妊娠後六個月(指剛流產)這種情況。
2、剛流產的婦女是不屬於保外就醫的法定條件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已經被逮捕或者應當被逮捕的人是正處於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法院可以變更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在流產法定休息期結束後,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對需要逮捕並且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
這裏問題來了,流產法定休息期究竟有多長?
根據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