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制校園欺淩、烈犬傷人、高空拋物等行為。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並自2024年9月 27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註意到,前述【解釋】是關於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司法解釋,此前頒布的有關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都是針對某一類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作出規定。
侵權責任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侵權責任也是制裁違法、救濟權益、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侵權責任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作出規定。
「民法典施行以來,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社會各界圍繞「嚴懲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拐賣拐騙婦女兒童違法犯罪行為」「懲治校園欺淩、平衡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切實實作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群眾道路交通安全和頭頂上的安全」等問題,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
前述【解釋】共計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於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余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一是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系親情穩定。
二是明確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的實體和程式規則。依法認定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教唆、幫助侵權人,教育機構以及校外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強化監護職責的履行,堅決制裁教唆、幫助侵權,支持合理訴求,助力家校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範圍和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形態。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犯罪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並協調刑事追繳、退賠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分別規定了在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承攬人根據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同侵權責任,確保法律規定正確適用,依法維護勞動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被侵權人的損害得到填補。
四是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相關適用規則。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因轉讓拼裝車、報廢車造成損害時責任承擔的主觀要件問題,我們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五是明確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即產品自損)屬於產品責任賠償範圍。正確闡釋立法精神,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高效便捷維權。
六是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維護動物飼養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是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式規則。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法合理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順位和責任範圍,依法支持被侵權人合理訴求,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