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權益市場回暖,但基金觸發清盤預警的情況卻並不少見。多只迷你基金為商議是否持續運作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卻因參會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不足而屢屢導致持有人大會以失敗告終。
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了解到,基金公司召開持有人大會,需要投入較多的資源召集投資者參與,因此可能更傾向於首次召開持有人大會失敗而自動轉入門檻更低的二次召開流程,以減少成本投入。無論是監管方面還是基金公司,都希望能夠加快解決迷你基金的存留問題,把更多的資源投向更有生命力的產品。
持有人大會頻頻失敗
9月下旬以來,A股市場整體回暖,眾多基金借助此輪行情,收復了年內的業績「失地」。但從近期披露的提示公告來看,迷你基金觸發清盤預警的情況不斷出現。
Wind數據顯示,僅12月以來,就有50多只基金釋出規模預警公告,其中九成以上為權益類產品,指數基金、主動權益類基金均多達10只以上。以場內產品為例,截至12月13日,部份跟蹤創業200、國證2000等指數的迷你ETF自本輪行情以來已漲超40%,但基金份額卻沒有任何起色,甚至還在減少,導致產品進一步陷入困境。
根據相關法規及基金合約約定,近期關於商討迷你產品是否持續運作的持有人大會接連召開。中國證券報記者統計發現,12月以來已有20只左右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失敗,大部份均為權益類產品。
究其原因,基金公告披露的情況顯示,由於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未達到法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失敗。部份產品甚至沒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持有人大會,在公告中直接「掛零」。
二次召開門檻降低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近期,某靈活配置型產品就二次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該基金是否終止基金合約。結果顯示,此次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額大於該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滿足了二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定條件。
但由於同意本次會議議案的基金份額未達到參加本次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本次會議議案未獲得透過。
滬上某公募市場部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目前大部份基金持有人對基金公告不是特別關註,所以要想使得二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持有人大會,往往需要基金公司投入較多的資源,「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可以聯系到直銷渠道的客戶,但聯系代銷渠道的客戶存在一定的困難,很多持有人的聯系方式基金公司並沒有掌握,還需要和代銷渠道溝通」。
第一次持有人大會召開失敗,自然就進入了二次召開的流程。該市場部人士表示,由於二次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條件有所放松,基金公司在這方面的資源投入也能相對少些,所以部份基金公司會采取聚焦「二次」策略來應對,這也成為了業內比較常見的做法。
加快迷你基金市場化「出清」行程
值得註意的是,在這些召開持有人大會失敗的迷你基金中,部份產品已經憑借9月下旬以來的行情迅速「爬坑」成功,擺脫了此前在清盤線附近掙紮的困境。
例如,某金融科技ETF今年上半年一度出現連續60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情形,按照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關於該基金持續運作的議案。然而這輪行情以來,金融科技板塊領漲,截至12月13日,該ETF的基金資產凈值已翻倍增長,在基金份額同步增加的情況下,大幅超過清盤線標準。
「有些迷你產品雖然基金資產凈值回升,但不見得能持續吸引資金流入,回升的過程中甚至還會面臨較大的拋壓。」某中型公募機構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一只基金產品的營運涉及投研管理、渠道合作、行銷投入等方方面面的投入,如果「走上了清盤的軌域,往往就很難回頭」,除非基金公司看到了產品巨大的機遇和潛力,否則多個部門協商確定的清盤決策很少會做出改變。
該公募人士也透露,現在迷你產品的數量眾多,營運消耗了基金公司很多的成本。迷你產品產生的托管費、尾隨傭金需要不斷支付給托管機構、代銷渠道,不會給基金公司帶來利潤。現在很多基金公司不太願意選擇「保殼」,而是傾向於盡快讓這些迷你產品清盤。
對於當前較為熱門的ETF品種,天相投顧基金評價中心相關人士表示,如果基金公司對於部份產品仍有戰略布局意願,即便需要持續投入資源,基金公司可能仍然會選擇「保殼」,並等待市場轉暖。但對於沒有這種意願的基金公司來說,由於ETF市場競爭激烈,規模較小的ETF難以吸引足夠的流動性和投資者關註,因此可能更傾向於清盤。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