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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公布3名網絡主播偷稅案查辦細節

2024-11-16新聞
11月15日,四川、遼寧、浙江等地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並公布了3起網絡主播偷稅案件查辦細節,網絡主播余某、田某、金某分別被依法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各1431萬元、1348萬元和247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提醒,守法合規才能發展得越來越好。稅務部門在支持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對偷逃稅款等涉稅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的態度,依法依規堅決予以打擊,持續為守法經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網絡直播從業人員作為公眾人物,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既為「粉絲」作示範,又讓「粉絲」更踏實。平台企業也應認真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督促協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規辦理納稅申報,為直播行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利用親屬戶頭拆分實際經營所得
網絡主播余某虛假申報偷稅
總共160萬元的銷售收入為何支付620余萬元的平台推廣費用?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瀘州市稅務局稽查局透過稅收大數據比對分析發現,2021年至2023年期間,余某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瀘州A男裝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萬元推廣費用,而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的銷售收入僅為160萬元。按照某平台推廣費反向測算,A男裝店銷售收入應該超過億元。帶著這個線索,瀘州市稅務局稽查局進一步挖掘,逐步還原了整個案件事實。
從2021年開始,余某註冊個體工商戶,並入駐某平台進行線上服裝銷售。余某的貨源來自廣州、武漢兩地廠商,消費者線上上下單後,直接由廠商發貨,如果遇到退貨情況,則退到余某所在的瀘州市倉庫,後續再作為現貨從瀘州發出。
隨著直播銷售服裝生意越來越紅火,余某的瀘州A男裝店快速擁有了300萬粉絲體量,為規避因違反平台管理要求導致的封號風險,余某透過本人及其親屬身份先後註冊6個個體工商戶,在某平台開展直播銷售,但實際控制人均為余某。
粉絲數量的增長加之售賣商品具有較強競爭力,余某在平台上的銷售規模和銷售收入不斷擴大,但由於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納稅意識不強,余某並未按法律要求設定賬簿。
檢查人員在調查時發現,余某在采購商品時未主動向供貨商索取發票,采購費用采取私對私轉賬的方式,在銷售時也很少有消費者索取發票,購銷兩個環節基本形成體外迴圈。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消費者線上下單再由貨源地直發,余某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實體產品倉庫,其真實經營規模很難被發現。同時,其6個個體工商戶以及19個銀行賬戶也分散了銷售收入。
基於以上銷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銷售收入不易被核實,余某便心存僥幸,僅就其控制的6個個體工商戶開具了發票的390余萬元銷售收入申報納稅,而對其他大量的未開票收入約3.4億元不申報,以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805萬元。
隱匿銷售收入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行為。瀘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余某依法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431萬元。
瀘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網絡直播從業人員應增強依法納稅意識,堅持合規經營。稅務部門將持續最佳化稅費服務,依法履行稅務監管職責,嚴肅查處偷逃稅款等涉稅違法行為,促進行業長期規範健康發展。
將直播帶貨收入轉移到個人賬戶
網絡主播田某隱匿個人收入偷稅
「時間久遠有些記不清」「銷售數據量較大不好弄,暫時提供不了資料資訊」……面對當事人回避檢查的消極態度,案件查處該如何推進?
2023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網絡平台主播田某在該平台透過直播方式銷售服裝,賬號註冊主體為營口市某服裝銷售中心。該主播粉絲量達300余萬,直播帶貨熱度較高,直播間銷售的服裝常常被粉絲一掃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僅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沒有申報任何應稅收入,銷量熱度與納稅情況嚴重不匹配。
檢查人員透過其賬號內顯示商品的銷量與價格進行測算,預估其一年帶貨銷售額與其申報的經營所得差異巨大。透過研判,田某隱匿銷售收入,少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問題露出端倪。
為確保取得完整準確真實的證據資料,檢查人員對田某依法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攜帶執法記錄器材對田某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發現其庫存管理混亂,沒有完善的出入庫制度。面對檢查人員的詢問,田某均以時間久遠記不清、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不清楚、數據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脫敷衍。檢查人員現場要求田某登入其網絡直播平台賬戶,匯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透過平台取得的銷售收入、傭金收入、保證金支出等電子證據。開啟統計數據後,檢查人員大吃一驚,田某在三年時間內總銷售額近3億元,但田某卻對此予以否認。
面對如此大的銷售額,檢查人員依法定程式調取了田某的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細。透過比對核查,確定了田某將直播帶貨的收入轉移到自己個人賬戶,從而達到隱匿收入、逃避納稅的違法目的,造成國家稅費款大量流失。
針對田某的違法行為,營口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田某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共計1348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駐沈陽特派辦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在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的同時,將持續強化相關行業的稅收監管,依法嚴肅查處涉稅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稅法遵從度,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經濟秩序。
將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
網絡主播金某轉換收入性質偷稅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透過稅務部門間的資訊互動,查處一起網絡主播逃避納稅違法案件。涉案人員透過虛假申報,將網絡直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違規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
2023年11月,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其他地區稅務部門提供的疑點線索,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台州市一網絡主播金某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經營所得,以違規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率明顯偏低,具有逃避納稅嫌疑。
經過細致審查金某的銀行交易記錄,檢查人員發現了多筆「奇怪」的銀行流水。金某的工作與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間,她的銀行賬戶頻繁收到了來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個不同地區企業的大額轉賬,總額接近300萬元。不僅如此,檢查組還發現在此期間,金某在多地按經營所得申報過個人所得稅。在疫情背景下,這些異地、大額、頻繁的匯款行為和多地經營所得申報,顯得尤為異常。
為揭開這些收入的面紗,檢查人員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實地走訪這5家公司,了解了這些公司的營運模式,並獲取相關銀行流水、發票記錄等資訊。在核查這5家公司的銀行流水時,檢查人員發現上述公司轉給金某的資金,均來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據金某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協定顯示,Z公司正是該協定的簽訂方之一。
經查後發現,金某的部份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轉入Z公司賬戶,該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余資金轉至上述5家公司,這些公司按照經營所得代繳個人所得稅,再轉至金某個人賬戶。但這些收入的性質真的屬於經營所得嗎?檢查人員不禁心生疑惑。
區分個人所得稅中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關鍵,在於確認金某直播收入的性質。
檢查組對金某的直播情況進行取證。金某日常直播沒有經營機構和制作團隊,直播器材自行置辦,自主決定直播時間、地點、內容,以獨立個人的名義從事表演、聊天、遊戲等直播,獲得觀眾打賞。
檢查組深入研究了金某提供的三方合作協定發現,金某僅與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但金某從未與5家打款企業簽訂過協定,雙方不存在勞動、僱用關系。金某只要根據協定完成直播時長要求,即可獲得打賞分成收入,無需承擔經營風險。
綜合以上事實,檢查組認定,金某的直播收入屬於個人從事演出、表演等勞務取得的所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勞務報酬所得的規定。據此,檢查組確認了金某存在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並根據其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提現記錄查實其應納稅所得額。
起初,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金某時,其不接電話、不回短訊、拒不見面,拖延時間長達3個月。立案後,稽查局啟動多部門協作機制,聯系上了金某本人,檢查組耐心向其講解相關政策,並出示了掌握的部份證據,表示逃避檢查並不會改變認定結果。隨後,檢查人員又向其講解了前期稅務部門查辦的網絡主播典型案例,金某態度逐步轉變、認識到自己的違法事實。
將網絡直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行為。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金某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47萬元。
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持續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從業人員的稅收監管,不斷完善網絡直播行業稅收服務和監管長效機制,提升從業人員稅法遵從度,促進行業長期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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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作者: 徐強 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