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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條例實施細則落地:凈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余額為計算依據,設定過渡期

2024-07-27新聞

來源:澎湃新聞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正式迎來細化。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訊息稱,近日,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釋出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是對2023年12月國務院釋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台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具體來說,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許可權。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原則開展業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業務連續性、備付金安全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不得以欺騙、隱瞞、非自有資金出資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行政特許事項,嚴禁倒賣、出租、出借支付業務特許證。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特許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特許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

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制度完備性、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

備受關註的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方面,具體來說,(一)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或者同時開展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和流動電話支付(固網電訊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的,歸入儲值賬戶營運Ⅰ類。

(二)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營運Ⅱ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

(三)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

(四)僅開展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流動電話支付、固網電訊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

備付金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凈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余額為計算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一)備付金日均余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份,按照5%計算。(二)備付金日均余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份,按照4%計算。(三)備付金日均余額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的部份,按照3%計算。(四)備付金日均余額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份,按照2%計算。(五)備付金日均余額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份,按照1%計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許可權和措施等。

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為保障行政特許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定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特許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份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特許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定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同時,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特許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檔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式開展支付業務特許證換發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