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各級人大代表職責
本報記者 彭 波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代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匯報時表示,代表法修正草案初次審議後廣泛征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贊成修正草案,建議經進一步審議和修改完善後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在匯報修改情況時,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應當明確代表在堅持好、完善好、執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以堅持好、完善好、執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履職。」
修正草案對向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辦理情況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實踐中,除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外,有的國家機關、組織也就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建議增加報告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還有意見提出,在交辦、督辦代表建議工作中,多年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形成了不同做法,建議明確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代表視察調研報告,交辦、督辦代表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此外,為與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做好銜接,草案二審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定期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提請審議
持續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本報記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的說明。司法部部長賀榮在說明中表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將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確定為法律制度,有助於鞏固改革成果,回應各方關切,提振發展信心,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營造有利於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賀榮表示,草案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明確為法律制度,堅持依法平等對待、平等保護,保障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草案既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又註重規範和引導,促其依法經營、主動融入國家戰略、弘揚企業家精神、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草案聚焦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面臨的問題,著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持續最佳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據介紹,草案共9章78條。草案將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思路作為總則重要內容,明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在保障公平競爭方面,草案著力健全、完善民營經濟組織市場準入領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禁止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
在改善投融資環境方面,草案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佳化民營經濟投資融資環境;重點對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
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草案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新質生產力中積極發揮作用,以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專案,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
在註重規範引導方面,草案強調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用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利、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範經營者行為。
在最佳化服務保障方面,草案明確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應當註重聽取意見,高效便利辦理涉企事項,完善人才激勵和服務保障政策措施;同時,對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多頭執法等作出規定。
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草案規範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並要求依照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進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細化辦案程式,規範異地執法行為。為使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實,草案設專章強化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制度剛性和權威性。
增值稅法草案進入三審
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本報記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增值稅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何平報告了主要修改意見。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進一步減少草案中的立法授權條款,完善稅收優惠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中關於授權國務院規定視同應稅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簡易方法計稅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額計算銷售額的特殊情形、放棄增值稅優惠後不得享受該項優惠的期限、納稅人進行匯總納稅的審批機關等內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規定,或者經清理規範後納入稅收優惠範圍;同時刪去個別免稅專案。
有意見提出,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據此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作了特別規定,建議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部門提出,實踐中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代征,與關稅一並繳納,建議做好與關稅法有關規定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款申報繳納期限的規定作進一步完善。
草案二審稿規定,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物品增值稅的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
監察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強制措施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了關於監察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監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基層立法聯系點、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對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強制措施相應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予以明確,防止濫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采取強制到案、責令候查或者管護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規定,調查取證、移管被判刑人屬於司法協助的範圍,建議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法條修改為:「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方面開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聯合調查、調查取證、資產追繳和資訊交流等執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協助。」
修正草案對被調查人的申訴權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專家提出,為了保護被調查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救濟途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被調查人有權申訴的情形中增加規定:采取「禁閉」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或者變更的;「利用職權非法幹擾企業生產經營或者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另外,修正草案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意見建議增加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采取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留置「或者禁閉」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或者變更」的;「利用職權非法幹擾企業生產經營或者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建議每年9月為全國科普月
本報記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介紹了主要修改意見。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增加規定每年9月為全國科普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透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科普活動」,「每年9月為全國科普月」。
修訂草案對老年大學等學校提升老年人等人群資訊獲取、辨識和套用等能力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殘疾人對相關知識技能的需求也比較突出,建議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做好銜接,增加關於殘疾人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老年人等人群」修改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
修訂草案對新技術研發和套用過程中的科普要求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部署實施新技術領域重大科技任務過程中,國家組織開展一定的科普,對於保障公眾知情權、增進公眾對新技術的了解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開展科普涉及的情形比較復雜,法律作原則性要求更為適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國家部署實施新技術領域重大科技任務,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科普,保障公眾知情權,增進公眾理解、認同和支持。」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為了確保科普內容合法和科學,建議明確規定相關科普產品和服務、科普資訊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修訂草案規定:各類互聯網傳播平台應當建立健全釋出科普資訊的科學性稽核機制。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要求網絡平台一律承擔事前稽核責任,會過於加重網絡平台負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使用者傳播虛假錯誤資訊的,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
國家公園法草案進入二審
做好設立國家公園前期評估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了關於國家公園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國家公園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國家公園的管理,應當加強中央和地方的統籌以及地方之間的協調。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國家公園主管部門商國家公園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跨省域國家公園建設重大事項;國家公園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就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開展區域協同立法。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公園建設的支持保障,增加加強國家公園專業人才培養的規定,增加國家公園標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明確國家公園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相關經費按照規定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
有的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部門提出,設立國家公園可能會對原有居民、企業生產生活產生影響,建議做好評估並妥善處理,對一般控制區還可根據情況采取差別化管控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國家公園設立前期工作,應當提出原有居民、企業生產生活影響評估和解決方案。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可以對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規定差別化管控措施。
草案規定,國家公園設立後,該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保留其他類別的自然保育地。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對其他類別的自然保育地未被劃入國家公園區域範圍的部份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其他類別的自然保育地部份劃入該國家公園區域範圍的,未劃入部份經科學評估並按照規定程式批準,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銷。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22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