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為社會矛盾的調節器,能夠透過科學立法、公正司法、有效調解等方式,及時化解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各級領導幹部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要強化「凡屬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等理念,提高運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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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最基本方式和最鮮明特征之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明確提出「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此次全會科學謀劃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科學安排,為用法治之力護航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強大動力和制度保障。只有深刻領悟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才能充分發揮法治對改革的保障推動作用,進而統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深刻領悟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
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一方面,我們黨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用幾十年時間走完西方已開發國家幾百年的工業化歷程,創造了經濟快速發展的奇跡;另一方面,我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社會治理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大幅提升,發展了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創造了社會長期穩定的奇跡。可以說,「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40多年來,改革和法治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滾滾向前,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開辟了廣闊前景。
改革和法治是「破」與「立」和「變」與「定」的辯證統一。誠如中央宣傳部、中央依法治國辦組織編寫的【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綱要】所闡述的,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一種觀點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後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這兩種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就是我們說的改革和法治是兩個輪子的含義。」這為我們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提供了遵循。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既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又透過改革加強和完善法治,增強法治的輻射力,增強改革的穿透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並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依次順序展開。此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上升到新的高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在法治軌域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
充分發揮法治對改革的保障推動作用
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功效,要更好發揮法治的基礎性、保障性作用,確保改革在法治軌域上執行。
法治引領改革方向。法治具有明確性、穩定性、權威性等特點,能夠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目標和路徑指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國家有效運轉、社會有序執行和人民權利獲得有力保障的基本遵循,是確保改革不偏離正確軌域的重要保障。透過憲法法律規定哪些能改、哪些不能改,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推動改革行穩致遠。比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2018年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目標,為改革開放征程標示了長遠的方向和座標。
法治規範改革行為。法治透過制定和執行法律規則,對改革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這既明確了權利的範圍,又界定了義務的邊界;既包括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也包括對經營主體的保護,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比如,中國不斷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對所有規範性檔「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決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
法治化解改革矛盾。改革往往伴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固有秩序的突破,特別是當改革進入深水區,一個時期以來遺留下來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積累的問題,不少觸及深層次矛盾和利益沖突。法治作為社會矛盾的調節器,能夠透過科學立法、公正司法、有效調解等方式,及時化解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法治鞏固改革成果。在改革過程中,及時總結那些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將其上升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制度性安排,可以防止改革成果被隨意更改或廢止,確保改革成果能夠持續發揮效用,惠及全社會。同時,透過法律予以確定的改革成果,有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實施,一旦發生違反的情況,就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比如,從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立法形式確認和鞏固改革成果,加強人民幸福生活的法治保障。
統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中國正處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最好的時代,這是改革與法治的共生期、共進期、黃金期。做好改革與法治有機結合這篇大文章,是歷史賦予我們的重大使命。
促進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確保改革和法治實作良性互動。【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相關部份明確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務,包括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等等。要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對於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規,先立後破,及時制定出台;對於實踐經驗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試、探索積累的事項,可以依法作出授權決定;對於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對於相關改革決策已經明確、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的事項,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並處理;對於需要分步推進的制度創新舉措,可以采取「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再及時部署和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特別是統籌立、改、廢、釋、纂等立法方式,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加快涉及重大體制調整、重大制度改革、有關方面反映問題突出的法律修改,補齊法律制度短板弱項,推動國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
持續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實作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當前,法治領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原因在於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要堅定不移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堅決破除束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障礙,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每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跟進一步。在科學立法方面,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在依法行政方面,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在公正執法司法方面,要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執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提高中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各級領導幹部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要強化「凡屬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等理念,提高運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要改進法治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認識和信仰水平,厚植法治社會土壤,努力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法治興則改革興,法治強則國家強。我們堅信,迎著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浪潮,法治風帆將繼續高揚,必將助力「中國號」巍巍巨輪奮力駛向更加美好的未來!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王潤濤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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