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新聞

國外有哪些類似「失真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的法律規定?

2023-09-08新聞

一個德國人,如果在柏林街頭身穿黨衛軍軍裝、敬納粹禮、揮舞有印有納粹符號的旗幟,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根據【德國刑法典】第八十六條,這種行為構成「傳播違憲和恐怖主義組織宣傳材料罪」(Dissemination of propaganda material of unconstitutional and terrorist organisations),最高可被處以三年監禁。這條法律還特別列舉道,用於宣傳納粹組織的材料(further the activities of a former National Socialist organisation)構成該條法律所禁止的違憲組織宣傳品。

而根據德國刑法典 86a 款,旗幟、徽章、制服、口號和問候形式(flags, insignia, uniforms and their parts, slogans and forms of greeting),均屬於上文所說的「宣傳材料」,除非是用於教學、研究、藝術目的。

德語原文我也看不懂,這裏放上德國司法部官網中的英文版,可以直接找到 Section 86 進一步了解:

另外,在奧地利、以色列、盧森堡等國,針對宣揚納粹思想、鼓吹法西斯主義的行為也有類似的立法。

在美國,情況有點復雜。一些州曾經嘗試立法禁止展示傷害公眾感情的納粹符號,例如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曾出台過一項立法:「以激發基於種族,宗教,性別等原因的仇恨或者厭惡為目的,在公共或者私人場合展示描繪燃燒十字架或納粹標誌,應當屬於輕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監禁。(原文:Whoever places on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a symbol, object, appellation, characterization or graffiti,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 burning cross or Nazi swastika , which one knows or 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 arouses anger, alarm or resentment in others on the basis of race, color, creed, religion or gender commits disorderly conduct and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透過 R.A.V. v. City of St. Paul , 505 U.S. 377 (1992) 這一判例,宣布此類立法違憲而無效。

那麽,如果有個美國人,在珍珠港的陣亡將士紀念典禮上,身穿二戰時期日本軍裝,大吼一聲「虎虎虎」,撲向美國的軍艦,這種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答案是有可能。

雖然美國法律不禁止身穿二戰時期日本軍裝招搖過市,但根據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 315 U.S. 568 這一判例,侮辱或者挑釁性質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列席的反法西斯戰爭陣亡將士家屬和其他熱愛和平的參與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感情受到了傷害,而向這名很有精神的「精神太君」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獲得賠償。另外,如果他發表言論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警方也可以制止他的瘋狂行為,以涉嫌 disorderly conduct 為由進行逮捕。(打個比方,可以理解為:在美國,焚燒國旗合法,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但如果燒國旗引發火災和騷亂,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體來看,國外其實也廣泛存在禁止為法西斯主義招魂、美化侵略戰爭、宣揚極端主義思想破壞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說有什麽可供借鑒之處的話,就是對於行為的方式做出了較為具體的列舉(如德國法律明確了與納粹主義相關的制服、符號、旗幟、敬禮在禁止之列),從而讓民眾在依法規範自身行為時,能有更加確定的行為標準,這一點確實有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