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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榮律師:致函全國人大,建議審查最高法【司法解釋】!

2024-01-05新聞

關於提請全國人大法工委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十)項的建議

審查建議人:張茂榮,廣東粵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查建議: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十)項後增加但書除外條款,即:

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行為除外。

審查建議理由:

【解釋】第一條(十)項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簡稱【條例】)立法精神及規定相悖,在實踐中阻礙了【條例】的實施,詳述如下:

一、現行【條例】明確規定於己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亦有權申請資訊公開,並賦予了合法權益被侵犯後的行政起訴權。

現行【條例】刪除了2017版【條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公開相關政府資訊」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在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時,不得以申請人不具備特殊需要為由拒絕公開,拒絕公開的,申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詳見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二、在先【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與在後【條例】第五十一條相沖突,導致了【條例】立法目的保障不能實作。

根據【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機關資訊公開行為,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而根據【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又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當事人又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出台於現行【條例】之前的2018年2月,第一條第(十)項沒有考慮到在後【條例】擴大資訊公開申請人範圍的情況,根據新法優先、特別法優先的原則,應當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第一條),【解釋】第一條第(十)項的存在,導致了該立法目的的保障不能實作,並使得【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權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的規定形同虛設。

三、審查建議人的個人遭遇:行政機關釋明有權起訴,生效裁定認為無權起訴!

審查建議人為深圳房地產律師,主攻「深圳市違法建築」拆遷、買賣、析產爭議解決,基於違建研究和執業規劃的需要,申請公開截至申請日時深圳市全市範圍內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和新增違法建築的數量(多少棟)、面積、類別、用途等資訊。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張茂榮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復函】答復審查建議人不予公開,同時釋明「如對本機關的答復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復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自收到本答復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查建議人不服答復,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資訊公開答復,同時釋明「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查建議人不服復議決定,起訴至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該院受理後於2021年9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審查建議人的訴訟請求。

審查建議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二審認為審查建議人訴請與己無關為由,針對被訴資訊公開復函作出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依據【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審查建議人的起訴。

審查建議人不服二審裁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同樣依據【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駁回審查建議人的再審申請。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已生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與法院生效裁定完全矛盾,深圳市政府確認審查建議人有權起訴,而法院則認為審查建議人無權起訴!

審查建議人仍不服再審裁定,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目前案件正在進行中,鑒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無法改變【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故而向貴委提出審查建議。

綜上所述,審查建議人認為:【解釋】在前而【條例】在後,【解釋】為普通法,【條例】為特別法, 【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規定與【條例】第五十一條相沖突,與【條例】保障公眾的行政知情權的立法目的保障不符,應當增加但書除外條款「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行為除外」。

此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審查建議人:張茂榮律師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