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以蔽之,紀律部隊是由工作性質決定、比其它公務員需要更加受紀律、法律約束和服從命令的公職人員。
在中文語境下這個詞當然是一個比較特屬於香港的詞匯,因為它是英文disciplined services的直譯,所謂「被紀律管束的部門」,主要是為了和其它普通的 "services" ,好比政務部門、民生部門區分開來。 (而且薪金表不一樣)
香港的紀律部隊包括向保安局負責的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懲教署、消防處、海關、政府飛行服務隊和性質為民眾誌願兼職參與的民安隊與醫療輔助隊,以及向行政長官本人(回歸前為總督)負責的廉政公署。
其中值得留意的包括:
紀律部隊人員到底比其它部門來說哪裏受約束呢?
簡單來說,作為一個公務員,如果我不能履行其職責、工作時超出職責或是沒有聽從命令的話,最多受到部門內的紀律處分(警告、罰俸、不予升職那一類)。雖然普通法內有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簡稱MIPO,前任特首曾某某就是被告此罪),但這個罪名的重心主要在「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和/或信心」而非過失行為本身。
但作為紀律部隊成員,不能履行職責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則往往意味著觸犯法律。舉例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第 232 章 【警隊條例】 S.21 列明:
Every police officer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be deemed to be always on duty when required to act as such and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exercise the powers granted to him under this Ordinance or any other law at any and every place in Hong Kong where he may be doing duty.大意:任何警務人員無論何時都應被視為正在當值中——如果在香港任何及每一處地方有情況出現需要他這麽做的話——並需要施行他作為警務人員被本條例及其它任何條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
換句話說,作為警察下班路上遇見搶劫時你出手阻止,乃是法律規定的職責所在,而非見義勇為;作為水務署的公務員,下班時間後你卻無需跑去修爆開的供水管。
又或者同一條例 S.28 列明:
Any police officer who deserts shall be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and all arrears of pay due to him shall be forfeited.大意:任何警務人員若臨陣脫逃即屬違法,可被判處最多 12 個月監禁,以及被沒收他未獲支付的應付薪俸
也就是說紀律部隊成員未能履行職務是違法的!這才是紀律部隊和非紀律部隊部門的最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