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約車的普及,道路上營運車輛比比皆是,可以說十個交通事故有三個就涉及營運車輛,而事故發生後營運車輛由於維修導致無法營運的停運費應當如何賠償?下面我慢慢展開。
第一點:什麽叫停運費?停運費是否屬於賠償的範圍?
停運費,一般也叫停運損失,是指從事營運的車輛在事故維修期間導致無法經營的一種預期利益損失。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5號)就規定了:「在交通該事故損耗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征用與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責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點:停運費是否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目前來說,並沒有保險條款將停運費納入賠償範圍。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不賠付停運費的。他們依據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遺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見底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杯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仁和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遺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因此,在不涉及訴訟的索賠和調解階段,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停運費的。
第三點:假如起訴到法院,停運費由誰承擔?
這一點就是這個問題的重點部份了,既然我們已經了解了停運費的概念和保險公司合約的約定,那麽如果到了法院,法院到底會判給誰呢?
上面在第二點提及的責任免除條款是保險合約的裏面的條款的一部份,而保險合約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就是平常所說的霸王條款。但是雖然是霸王條款,也並不是說裏面的約定可以隨時無效。在以前沒有電子投保的年代,還存在代簽名代投保的行為,有些投保人對於投保流程是完全沒接觸的,這種情況就可以說保險人沒有對投保人就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職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在現在科技發達的年代,在確定了購買的專案和金額之後,保險公司會發給投保人一個二維碼,面部辨識加上支付實名認證,投保人必須瀏覽完所有條款之後點選對上述說明清楚明白的選項然後簽名支付,這種情況下你想說你沒看過條款都很難。所以大部份的法院在保險公司出具相關證據之後都會支持保險公司不賠,極小部份法院的部份法官會無視投保單要求保險公司窮盡舉證其履行明示及說明義務,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但是隨著這幾年電子投保的普及,各層級法院對車險投保流程的了解和熟悉,這樣的情況會越來越少。
第四點:假如車主要承擔停運費,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要核實停運費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例如營業車輛及司機均具備合法營運的資格。其次,要考慮停運費的停運時間是否合理真實,維修時間是否超出正常範圍。第三,是要核實有沒有存在駕駛員在停運期間從事其他工作獲取收入的情況,例如有一些營運車司機是在夜間兼職網約車司機在白天有其他工作收入的。另外,如果事故既造成了營運車司機受傷,又造成了車輛停運,這種情況中司機的誤工費和車輛的停運費就不能並存等等。
停運費這部份案件由於涉及金額不大,一般涉及律師介入較少,如果核實損失情況屬實,雙方協商賠付金額,盡快解決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