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30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氣象條例】近日經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透過,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更好地提升氣象工作服務上海經濟社會高質素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氣象設施建設和管理、氣象預報和預警、氣象災害防禦、公共氣象數據開放和套用等工作。
條例共七章四十一條。在統籌最佳化氣象設施布局、夯實基礎能力建設方面,條例規定,上海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本市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共享氣象設施設定情況。同時,對在重點區域、設施和建築設定氣象探測設施予以規範,要求上海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探測設施布點方案,並明確布點範圍、設定條件以及建設運維責任等。
為提升氣象精細化服務水平,條例明確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訊號統一釋出制度,並對社會主體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訊號予以規範。
同時,明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升氣象預報準確率,健全氣象資訊釋出渠道,采取適老化、多語種等措施方便各類人群獲取氣象資訊;為公用事業、防汛指揮和應急搶險提供保障,並為環境、交通、建築、教育、衛生等行業,文化旅遊、低空經濟、農業等產業,以及瀕江臨海、高樓密集區、農村等特定區域提供專業氣象服務。
在加強氣象災害防禦、保障城市執行安全等方面,條例提出完善氣象防災減災協調聯動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要求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上海氣候特點,增加防風管理要求等。
條例推動公共氣象數據開放套用,例如,要求上海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安全可控、分類分級等要求,依托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數據資源平台向社會開放公共氣象數據,並制定本市公共氣象數據開放目錄。同時,明確上海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數據等部門按照國家和上海要求,推動實施公共氣象數據授權營運,並明確被授權營運主體的相關義務,要求公共氣象數據套用場景應當透過合規性和安全風險評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