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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後孩子闖禍誰擔責?最高法明確

2024-09-26新聞
本文轉自【檢察日報正義網】;
夫妻離異後再婚,未成年人子女侵權,誰來擔責?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 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進一步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由父母共同承擔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依照民法典第26條、第27條以及第1068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有關監護人責任的規定並未明確父與母之間的責任形態,【解釋】參照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精神,在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審判實踐中,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以前,司法實踐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於履行監護職責。依照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解釋】第8條第1款明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夫妻離異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撫養子女一般會作出約定,【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了離異夫妻對外承擔責任後的內部求償規則,「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定確定;協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離異後再婚,再婚相對方與未成年人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照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未成年人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立了監護關系,但並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監護職責,對於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協調生父母責任與繼父母責任,實務中爭議較大,處理糾紛時應進行「個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釋】第9條僅針對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母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還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記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