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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賦能!【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釋出

2024-01-20新聞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侯夢菲 通訊員 任宣
南沙是廣州的未來,也是大灣區的未來。立法保障,護航「未來」——1月19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透過【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20日,廣東人大網公布【條例】全文。作為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要立法專案,【條例】全面回應南沙相關立法需求,對南沙管理體制機制、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放合作、城市發展、規則銜接等內容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全文如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保障和促進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將南沙打造成為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廣州南沙的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放合作、城市發展、規則銜接、綜合保障等與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精明增長、精致城區、嶺南特色、田園風格、中國氣派」的規劃理念,高水平編制南沙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建設高質素城市發展標桿。
第四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領導,主動協調推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南沙建設發展的整體謀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具體執行與南沙建設發展相關的制度與政策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資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強與香港、澳門的溝通協商,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動解決南沙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聽取南沙建設發展情況報告。
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發揮粵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設統籌協調、決策參謀、推動落實的作用,負責協調省有關單位支持南沙建設發展。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推動南沙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辦理涉南沙事項的綠色通道,支持重大專案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南沙建設發展需要,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將省、市有關管理職權依法調整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南沙建設發展需要,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前提下,按照有關程式報經國家同意後,可以將承接的國家管理許可權依法調整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依法調整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的管理許可權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南沙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率先在改革開放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對本省其他地區已經推行的改革舉措,南沙具備條件且有實際需要的,支持南沙探索實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科技創新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廣州南沙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建設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科研機構以及中科院明珠科學園等國家級、省級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布局科技創新重大專案,舉辦大灣區科學論壇等面向全球科技交流合作的論壇、展會,打造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與港澳及國際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加強科技聯合創新,共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專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強化基礎研究、套用研發及產業化的聯動發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開展科研人員引進、管理和激勵機制改革創新,鼓勵在南沙創辦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取得內地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南沙擔任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在南沙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南沙設立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者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八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國家規定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十三年。
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 支持南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證券化等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將國家重點產業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延伸至南沙,推動南沙聯合港澳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設粵港澳創新創業知識產權服務平台。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南沙開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工作,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資自由流動,開展跨境科研用的物資正面清單、生物醫藥研發用物品進口白名單制度試點,推廣進境動物源性生物材料檢疫監管便利措施,探索實施科研器材、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港澳科研機構因科研、測試、認證檢查所需的產品和樣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省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支持南沙實施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便利化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財政科研資金直接撥付至香港、澳門地區牽頭或者參與科研專案的科研單位。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推動南沙產業發展政策,最佳化南沙產業結構,布局深海、深空、深地等新興領域產業集群,科學謀劃未來產業,重點發展集成電路與半導體、生物醫藥、商業航天、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與新型儲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產業向數碼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南沙建設下一代互聯網國家工程中心粵港澳大灣區創新中心,加強關鍵數碼技術攻關,推動算力、演算法、數據、套用資源集約化和服務化創新。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南沙的企業申報省級以上數碼產業相關試點示範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十七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推動南沙協同港澳建立智能制造合作創新機制,建設智能制造平台和粵港澳聯合創新平台,發展工業機器人、服務機器人以及無人機、無人艇等無人系統產業,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無人體系產業孵化基地。
第十八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支持南沙建設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園,打造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和智慧交通產業集群。
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支持南沙建設自動駕駛測試基地和智慧交通示範區,推進高級別自動駕駛技術研發,鼓勵南沙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互通互認,支持南沙符合要求的智能網聯汽車在高(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套用,支持南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爭取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南沙發展海洋產業,建設冷泉生態系研究裝置、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創新平台,推動海洋能源技術產業化,建設海洋生物產業集聚區和海洋高端裝備制造產業集聚區。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制定天然氣水合物產業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設天然氣水合物勘查開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促進南沙形成從海洋資源勘探、裝備制造到工業套用的全產業鏈,打造全國天然氣水合物研發和商業開發總部基地。
第二十條 支持南沙建立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和加強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建設,在節能環保、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都市現代農業等領域協同港澳及國際開展綠色產業合作。推動南沙綠色金融發展,實施氣候投融資試點,引導金融機構為綠色低碳專案提供融資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推進產業鏈供應鏈的國際合作,促進南沙與港澳產業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二條 支持南沙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和外商投資南沙服務平台,在政策咨詢、國別投資指引、專案對接、金融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為企業投資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維護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利益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南沙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強廣州期貨交易所、期貨產業園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跨境理財和資管中心的建設,促進粵港澳三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增強國際航運物流樞紐功能,加強「廣東南沙」船籍港和智慧碼頭建設,發展多式聯運和臨港經濟。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在南沙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航運聯合交易中心,拓展航運服務功能,延伸航運產業鏈。探索推動註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的企業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以船供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南沙保稅油供應企業依照國家規定開展保稅油直供業務。
省人民政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南沙培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民航、鐵路、海關等有關單位,最佳化粵港澳大灣區的機場共享國際貨運中心運作,支持貨物在南沙國際貨運中心一站式辦理通關和安檢手續,發展海空鐵聯運。
第二十五條 支持南沙建設集聚全品類的國際分撥中心。支持依托綜合保稅區開展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端國際會議、國際組織落戶南沙,在南沙舉辦國際性主題活動、大型文體賽事等對外交往活動,推動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人才培養、城市治理、營商環境、經貿交流等領域的國際合作,提升國際交往環境和配套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華人、歸僑僑眷、歸國留學人員利用海內外資源參與南沙建設發展或者在南沙投資創業,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章 城市發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南沙交通樞紐、軌域交通、高等級道路、幹線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南沙與廣州市中心城區、香港、澳門的快速交通幹線,以及南沙先行啟動區之間的交通路線,完善南沙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之間的交通網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推動南沙建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加強資訊通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建設智慧交通、智慧政務、智慧社區等重點工程,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支持南沙與港澳開展城市規劃領域合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引入港澳地區城市規劃專業企業、專業人士參與規劃編制、設計研究。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支持南沙創新與港澳對接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實行建築師負責制、全過程工程咨詢專案試點,在監管制度、標準規範等方面探索制定粵港澳三地相互融合的工程建設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 探索采取法定機構或者聘任制等方式,引進港澳專業人士、國際化人才參與南沙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南沙應當建立緊缺人才清單制度並定期釋出需求目錄,加強住房、教育、醫療、通勤等服務保障,引導港澳青年到南沙實習、見習、就業。
南沙公務員崗位、事業單位崗位可以招錄(聘)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
第三十三條 南沙應當制定對港澳青年創業的資金、場地等扶持措施,加強政策咨詢服務,推廣扶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的政策、專案和案例。
發揮省、廣州市、南沙區設立的有關政府性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帶動作用,加強與在南沙的港澳青年企業和創業專案對接,為港澳青年創業提供服務。
符合條件的一站式創新創業平台可以享受科技孵化器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南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更加開放的境外人員出入境便利政策,對境外人員給予入境、停居留便利。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籍及港澳高層次人才聘用或者雇用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申請居留特許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港澳稅負的部份。
第三十六條 在南沙就業創業的港澳居民,可以參照當地居民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提取、貸款政策。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支持南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與境外高等教育合作交流的機制,支持在南沙的高等學校開展研究生聯合培養、特定課程學分互認以及交換生安排等事項。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持南沙與港澳合作開展特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以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三十八條 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可以在南沙按照規定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設定醫療機構。
前款規定的在南沙的醫療機構,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經批準後可以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以及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具有臨床套用先進性(大型醫用器材除外)的醫療器械。
在南沙的符合條件的港澳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境內人類遺傳資源開展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之外的醫學研究。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建立南沙與港澳養老、殘疾人康復服務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資訊共享。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南沙開辦養老、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支持南沙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申請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的廣東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計劃。
廣州市應當制定港澳老年人入住南沙公辦養老機構評估輪候辦法,將在南沙常住的港澳老人納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範圍。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廣東與港澳加強社會保障服務等方面銜接,拓寬覆蓋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險服務事項,健全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服務。
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社會救助範圍。
第六章 規則銜接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支持南沙加強與港澳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第四十二條 支持南沙探索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最佳化辦理流程,向投資者提供商事登記一站式辦理服務,探索建立與港澳、國際接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南沙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市民服務中心,運用數碼化平台,依托數碼空間,統一身份認證,實作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共享互認,創新政務服務跨域辦理業務場景和服務模式。
第四十四條 支持南沙依法開展粵港澳數據流動便利化和跨境套用;支持在南沙按照國家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要求,探索建設國際光纜登陸站。
支持在南沙合作設立的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等平台按照國家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要求建設專用科研網絡,實作科學研究數據依法跨境互聯互通。
鼓勵在南沙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數據出境申報安全評估專業服務機構,在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備案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支持南沙引入港澳信用服務機構,培育本土信用服務機構,開展與港澳的跨境信用標準體系建設,探索推進信用產品服務互認,拓展與港澳信用服務機構的商務合作。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溯源中心開展數碼經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探索構建並推廣支撐全球溯源中心高效執行的標準體系和數據規則體系。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在進出口商品監管、市場監管、信用體系等領域開展溯源輔助套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消費者參與共建全球溯源中心。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南沙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十七條 推動南沙與港澳建立職稱與專業資格比照對應機制,符合比照對應關系或者取得相應職稱證書的港澳專業人才,在高層次人才認定、人才和科研專案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取得建築及相關工程咨詢等香港相應資質的企業和專業人士,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備案後直接提供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稅務等領域的港澳專業人士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手續後在南沙提供服務。
支持南沙對重要產學研合作平台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開展非週期性的特殊評審,將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成果、專業技術貢獻等作為職稱評價依據。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南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港澳醫療服務跨境銜接,在符合條件的南沙公立醫院開展跨境轉診合作試點,開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陸路轉運服務。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南沙醫療機構與港澳醫療機構共建區域醫療聯合體和區域性醫療中心,開展檢驗結果互認,支持高水平醫療機構參與國際醫院評審認證。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香港的溝通協調,推動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南沙醫療機構納入香港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單位。
第七章 綜合保障
第四十九條 南沙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部份規定的,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作出授權或者決定後實施。
南沙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省或者廣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實施;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省或者廣州市制定的規章的,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後實施。
第五十條 支持南沙在相關領域建立發展咨詢委員會,為粵港澳合作和南沙建設提供咨詢建議。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南沙深化與港澳合作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加強財政保障,在分配有關財政資金、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方面對南沙予以傾斜支持。
第五十二條 南沙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和激勵機制,鼓勵透過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引進社會資本,推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為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撐。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沙重點產業、重點專案用地需求的保障,采取用地指標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標。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支持南沙將存量建設用地調查評價結果作為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標圖入庫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支持將南沙行政區域範圍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的審批許可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許可權,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調劑建新方案審批許可權依法調整由南沙實施。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在南沙開展土地管理綜合改革試點,經國家批準後在南沙實施。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南沙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海域實行用海管理制度創新,海域使用權人圍填海造地竣工驗收後,可以憑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
支持下列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授權在南沙簡化海域使用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設和維護公共航道、碼頭支航道、錨地和其他必要的海域疏浚專案;
(二)建設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
(三)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海洋生態整治修復活動;
(四)為重大專案和公共基礎設施專案建設臨時輔助性設施,且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除並恢復海域原狀。
第五十七條 支持境外商事調解組織經登記備案後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支持在南沙設立的仲裁機構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國際通行商事仲裁機制。
支持南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探索放寬設立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條件。
支持南沙培養和引進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