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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024-07-26新聞

高檢網7月26日訊息,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商黎光(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商黎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商黎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商黎光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秦皇島市委副書記、市長,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等職務 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去年9月5日訊息,商黎光被查;今年2月29日訊息,商黎光被「雙開」。

經查,商黎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借用管理服務物件車輛;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膽大妄為,貪婪無度,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商黎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商黎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據公開簡歷,商黎光生於1963年11月,早期曾在河北省邢台地區紀委工作,曾任邢台地區紀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級)。 1990年,商黎光調至河北省紀委 ,後歷任河北省紀委辦公廳秘書處副處長、正處級紀檢監察員、宣傳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職。

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紀委常委,後同時擔任河北省紀委秘書長 ,2006年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2010年任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

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島市市長,2014年調任滄州市委書記,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17年6月,商黎光調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1年10月任 山西省委副書記 ,至被查。